2023-01-17 16:56:13 来源:李仰徳基建投融资律师
文/李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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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 PPP貌似可以奔向星辰大海,但脚下的路却异常坎坷
通常认为,在专项债 PPP模式中,专项债像个支点,而PPP模式就是杠杆,在理论上可以撬动“大基建”的实施,而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只是看上去很美,落地实施时实际非常难,主是原因是:
专项债使用范围的限制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专项债券只能适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故,专项债券适用项目有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根据《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部分专项债券可以作为资本金,起到金融杠杆的作用,但其适用范围同样有限,主要适用于: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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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要求的政府支出责任限制,即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
上述规定诚然为了对控制政府支出责任、避免盲目扩大投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现实情况是,截止到2022年6月底,已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的投资额约16万亿,未来20年,政府支出总额20多万亿,部分省市(区)县的支付额度已非常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大基建”的资金需求,不利于新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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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适用项目的限制比较多,现在满足条件的项目非常有限。
《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
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对于规避相关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现实是,一般经营性比较好的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一般被当地国有企业掌握,且随着PPP模式的实施,经营性项目越来越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政能力弱、非经营性项目多,在此条件下,PPP模式的作用非常有限。
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专项债 PPP貌似可以奔向星辰大海,实际上脚下的路却异常坎坷。力有不逮,故必须对二者进行适配性的政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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