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4 17:57: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日
●债券除息日:2018年11月2日
●债券兑息发放日:2018年11月8日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18年11月8日支付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5
4、发行规模:人民币28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6、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7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
7、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1.3%、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1.8%。
8、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11月2日。
②除息日:每年的除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除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除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0、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11、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2.35元/股。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调整为22.98元/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12、信用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可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AA ”。
13、登记、托管、结算及委托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每手“隆基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40元,非居民企业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70元。居民企业投资者需自行缴纳本可转债的相关所得税,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日
2、债券除息日:2018年11月2日
3、债券兑息发放日:2018年11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隆基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可转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可转债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可转债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可转债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可转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可转债的居民企业相关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电话:029-81566863
传真:029- 81566685
联系人:刘晓东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21-60893210
传真:021-60933172
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
(三)股份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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