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7 10:02:28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2日电 22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相关指引文件,对公司债券审核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主要关注公司债券发行人四方面的重点事项:
一是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重点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非经营性往来、大额对外担保、股权结构不稳定等情况。
二是财务信息披露,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债务结构和债务篮子不合理、债务过度激进扩张、大额资产受限、现金流或盈利缺乏稳定性以及财务指标明显异常等情形。
三是特定类型发行人,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母弱子强”的投资控股型发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调、债务违约记录等需要关注的情形,并对城市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特定类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特别明确。
四是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执业质量评价记录情况。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加大审核问询力度,推进实施分类审核。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一是明确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股权结构与管理层不稳定、非经营性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余额较大、对外担保金额较高、资金集中归集等情形的发行人,要求其细化对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是细化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对存在有息债务结构发生大幅变化、短期债务占比显著上升、“存贷双高”等财务指标明显异常、财务数据变化较大的发行人,要求其披露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三是强化对偿债能力偏弱的发行人的准入监管。对于公司债券存量规模大且存在显著兑付压力、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且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母公司单体资产质量较低的发行人,要求其审慎制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
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关注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明确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与职责,建立中介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要求主承销商提交承销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承销债券违约情况,对于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对其申报的项目从严审核。此外,《公司债券审核指引1号》编制了主承销商关注事项核查对照表,对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进行归纳和提炼,方便主承销商逐项对照核查,提高债券审核效率。(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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