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2 12:00:47 来源:每日一条学习民法典
○【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条文定位】位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新旧对照(失效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对照结果】仅为文字性调整(删除标记:红色字体)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规定。
○【学习要领】
本条是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概括性规定。它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出资人的定义和范围所谓的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出资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私人中的一种。
(1)出资人可以是国家。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相关依据可参考如下条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出资人可以是集体。
本集体可以作为出资人设立企业。
(3)出资人也可以是私人。
私人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里的法人,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
出资形式本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企业的介绍,在《民法典》第76条(2021年3月17日发布)关于营利法人的定义中曾作出相关介绍,供参考↓
每日一条 带你自学民法典 2021.03.17|第0076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条后半句的规定,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中:
(1)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指的是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从中获得红利的权利。
(2)重大决策权,是指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权利;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是指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3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和第99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职权之中: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其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作为出资人,除了享有权利外,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
又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需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的出资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分配,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34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2018 今日中国财经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