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1 14:57:54 来源:法言法语网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的种类有很多,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典突破了之前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不再限于合同之债,除非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只要是债权都可以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第二、三条的规定,简单说,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但债权人仍然进行了债权转让,债务人也不得因为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而拒绝向第三人履行相关义务。这其中的区别是非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债权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保证等,比如,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即使该抵押权未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说没有将抵押权变更为受让人,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这条规定应当是最重大的变化,因为之前所有的规定,都是保证在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未通知保证人,债权转让不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债权有保证人的,一定要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人不再对转让后的债权承担责任。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都是以前合同法不曾有过的内容。
相关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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