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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净值型产品有风险吗「银行非净值型理财产品会亏吗」

2022-12-20 16:56:56 来源:韩行长

【导读】: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同比增长7.02%,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18.28万亿元,占比73.03%,较去年同期提高23.88个百分点。

2021年以来,在理财产品进行净值化转型期间,监管除了着重加强对理财业务的存量整改,对严控增量的净值型产品也进行了检查。而近期,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频现重拳出击。7月13日,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首次对“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进行了处罚(如下图,内容为部分摘录)。

一、现阶段理财产品底层金融资产估值方法使用不明晰,存在隐患

从大部分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披露的内容来看,在估值方法的使用上描述较为模糊,尤其是产品净值未披露时,更难以将摊余成本法、市值法等估值方法和具体的金融资产进行对应,但结合机构意愿、估值描述、产品运作模式、已披露的底层资产等因素综合判断,大多产品在估值上仍倾向于使用摊余成本法。

具体到产品投资运作上,目前多数理财产品在投资上遵循的总体思路基本等同于“固收 ”产品的投资思路:一方面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尤其是可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作为核心打底资产,如债券,这部分银行天然具备优势,因此可以由自己来做;另一方面通过配置一定比例的风险资产,如股票、非标等资产来增厚收益,可以自己做也可以结合自身能力和需求进行委外,在委外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要配置股票,目前只能通过公募基金来配置。

因此,涉及摊余成本法使用的情况多为银行自身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的阶段,银行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现阶段各家机构在估值方法使用上披露不明晰,我们无法进一步判断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是否涉及“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如果触及过度使用、或不该使用却使用了该方法,则会导致基础资产的风险情况无法真实的反映到产品的净值变化中,即出现“假净值”的问题。

本次“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的处罚案由,大概率涉及”存在机构对不符合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理财产品使用了该方法的行为“,也可能为”机构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

二、摊余成本法估值VS公允价值估值

就规则层面来看,和估值相关的文件包括资管新规、“720补丁”及银行业协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估值指引”)。

如下图,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含标和非标)的估值中,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不排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情况,再加上现在仍处于过渡期内,在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上有“过渡期内优惠”,因此机构大有可能充分利用该条款发行产品:

1.根据资管新规及“720补丁”,能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包括:

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三是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且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的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这一条属于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监管给予的“优惠”;

四是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最近出台的现金管理类新规中,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估值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则上基本和货基拉平。

2.示例:不同的估值方法对产品净值的影响

结合市场具体情况来看,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经济基本面走弱,债券市场收益率整体下行,其中10 年期国债收益率由年初的3.14%快速下行,到2020年4月28日,触及至 2.48%,下行幅度达66BP。5月开始,货币政策收紧,债券市场收益率整体大幅度上行并超过疫情前水平。11月,部分地方国企发生信用债违约事件(如永煤),同时,央行货币政策转为边际宽松,国债收益率在年末小幅下行至 3.14%。因此,2020年全年,对于债券持仓比例较大的净值型产品而言,其全年的净值波动表现较明显。

(1)理财产品示例: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以光大理财2020年4月成立的某只6个月定开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例,结合其产品说明书和投资管理报告,该产品底层100%为固定收益类资产,且在估值上适用了“720补丁”给予的第三个使用摊余成本法的优惠条件,具体表示为“估值方法:债券类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本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其他债券按公允价值法计量”。

该产品成立以来,其产品净值波动图如下:

(资料来源:光大理财官网)

因为摊余成本法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所以能够使得产品的净值和收益表现稳定,不随市场利率震荡而波动,实现净值的平稳增长。

(2)理财产品示例:以公允价值估值

以中银理财2020年4月成立的某只3个月定开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例,产品底层穿透后债券占比在82-94%之间,该产品投资的债券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其成立以来的净值波动如下图:

(资料来源:联合智评)

在市场利率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明显更受市场青睐,这也是机构不惜展现“假净值”的根本原因。不仅是银行理财,2020 年下半年,公募基金的摊余成本法债基也大规模成立,累计成立规模达到了 5588 亿元。

3.在摊余成本法的运用上,监管政策的要求实际上比会计准则更为宽松

按照《企业会计准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可划分为三类,分别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分类实际上是根据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来进行划分的,划分流程如下图:

而估值指引明确,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所以,会计准则的内容实际上严于监管要求,但目前却出现了因机构使用不规范,因而被处罚的情况。

4.公募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新增3个“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会计科目

银行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中明确允许计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证券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此前中基协发〔2012〕9号文仅将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特殊情形,对其债券投资的计量采用摊余成本法,其他非货基持有的债券资产计量均采用市值法。

而最新的2020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新增了3个会计科目: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

公募基金和理财产品在估值上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异化,对于理财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而言,比如类似ABS和私募债流动性不好、信息披露不够严格的产品反而都全部采用摊余成本估值,同时又因为是标准化资产,可以期限错配。这就导致错配、摊余成本估值、流动性差三者结合起来,最终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通过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解决流动性和估值差。

三、净值化转型面临众多痛点

资产端上,资管新规以前,银行理财采用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并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的金融资产,使得产品的走势表现平稳。加上运作上采取资金池模式,机构便可直接按照客户持有的产品期限对应的预期收益直接兑付给投资者,估值核算过程相对简单。而资管新规后,净值化要求理财产品每天进行估值,还要考虑利率下行、优质资产逐步稀缺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需求等因素,估值难度大大增加。另外,机构进行估值核算的还需要很多硬性条件,如增加对自身系统的投入,配置相关的资深的专业人员等,在初期建设不仅需要耗费的大量精力,还要考虑面临的操作风险。尤其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按照此前的业务条线安排特征,其中后台力量十分薄弱,转型难度更大。

资金端上,投资者教育是关键。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长期持着保本思维,对于净值化产品表现出来的波动性接受程度较低,而投资者教育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公募基金净值化发展至少耗费20年)。此外,对于老产品而言,2020年以来能进行净值化转型的资产基本已经转型了,剩下的存量基本是“无法”转甚至是无法收回成本的资产,而资管新规不会再继续延期,机构净值化转型的压力只增不减,但在净值化转型过程中掺和“水分”也属实非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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