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6 15:59:04 来源: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前 言
受新冠疫情影响的2020财年已结束,在新经济形势下,企业需调整公司整体战略及商业流程来增加市场竞争力并提高整体盈利能力。而作为合规性申报事项,2020年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仍需根据法规规定的截止时间按期保质完成,满足合规性义务的同时降低转让定价风险,本期公众号将对以往服务过程中企业常见疑问和初步解决方案予以汇总及提示,供企业财务人员参考。
Q1:如果公司当年关联交易总金额达到了准备本地文档的标准,但是与境外关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很小且境外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于25%,由于不具有避税动机,是否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答:仍需要准备。
由于企业所得税具有“属地原则”属性,跨国企业在不同税收管辖地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分别行使征税权力,因此,只要企业关联交易规模达到了门槛标准,并存在跨境关联交易,无论海外国家税制如何,是否潜在存在避税动机,都需要按照规定准备完成本地文档。
Q2:集团公司只涉及境内关联交易,不存在跨境关联交易,是否就不需要准备本地文档了?
答:仍有可能需要准备。
根据2016年42号公告,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本地文档。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不存在跨境关联交易,可豁免准备本地文档。但是根据2017年6号公告,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换句话说,即使企业只涉及境内关联交易,如果两个交易实体存在税率差,或者盈亏不平衡,由于可能存在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入的减少,税务机关对于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产生疑问时,仍有可能要求企业准备并提交本地文档,用以证明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存在以上情景的企业即使只存在境内关联交易,提前准备好本地文档将有利于未来与税务机关的及时沟通。
Q3:我公司持有A公司2%的股份,低于税法规定的25%,我们之间是否不构成关联关系?
答:不一定。从股权比例判断关联关系角度看,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持有的股权达到25%以上的构成关联关系,也就是说,即使企业直接持有某一家公司股权比例未达到关联方标准,仍需要从集团整体层面去判断是否间接同为第三方持有股权达到25%,此外,除了从持股比例上进行关联方判断以外,其他存在控制关系的事项,如资金控制、购销控制、管理控制等,都将会被认定为关联方。
Q4:我公司是红筹架构,存在VIE及WOFE,由于VIE是协议控股,不存在股权关系,是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
答:仍构成关联关系。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的核心标准是控制,股权控制只是其中一个判断标准,如果某一家企业在运营、管理、购销等方面由另一家公司主导,即使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仍构成关联关系,需要按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Q5:我公司的原材料全部从第三方商社采购,但是第三方商社销售的原材料都是根据我公司的要求,采购来自集团关联方,我公司在给商社结算原材料货款的基础上,额外支付服务费,这种交易模式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判断是否需要按照关联交易披露的核心原则是该交易标的的价格是否受到第三方商社上下游实体的控制和影响,在以上问题中,第三方商社的利润获取途径是收取的服务费,而原材料价值类似于代收代付,第三方商社对于原材料价格高低并不敏感,其交易价格受到上下游实体的直接控制,因此,即使直接交易对手并非为关联方,但其交易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关联交易,并进行据实披露。
Q6:可比分析后,我公司的利润水平在四分位区间内,但没有达到中位值,这样的结果是否有问题?
答:以上结果存在转让定价风险。
根据2017年6号公告,税务机关在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对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会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因此,企业利润回报需与价值创造相一致,且需符合行业利润水平,如果通过可比分析,企业获利水平没有达到中位值水平,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合理性,及时对定价政策进行纠偏处理,确保未来年度企业获利水平与行业利润水平相一致。
Q7: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全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在准备2020年本地文档时,如何获得具有可比性的可比分析结果?:
答:经合组织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了《新冠疫情对转让定价影响的分析指引》,其中一个重要章节即是对如何在特殊经济环境下进行基准分析给出了建议。建议指出,可比性分析最可靠的数据应来自与交易相同期间,可以考虑使用季度财务数据或分段期间测试等方式,解决数据可比性的问题,且不同地区市场受疫情影响或不同政府援助的地域差异可能时可比性分析中的关键因素,并考虑是否适当量化调整其他影响可比性事项。
为了达到受疫情影响程度可比性,可优先选择中国地域可比公司,同时在财务数据年度上可考虑使用可比公司2020年单年财务数据或季度财务数据进行可比分析。
Q:8我公司本年度亏损,且存在较大比例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较大转让定价风险?
答:不一定。
转让定价分析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获利水平应与其价值创造相一致,如果一家实体承担较为简单的功能,其理应获得相对平稳的利润水平,如果一家实体在集团中承担较为复杂的功能,如承担研发功能、营销功能等,该实体将有资格获得与研发成果成功或营销决策精准相对应的超额利润,与此相对,该实体也将承担由于研发失败或营销策略失误所产生的风险,从损益数据上来看,该实体可能会出现亏损状态。也就是说,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风险,并不能通过该企业是否处于亏损状态而做出简单判断,而需要根据功能风险分析和行业分析做出综合判断。
03 国别报告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Q1: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国别报告申报,是否需要在海外做本地申报?
答:不一定。
若中国内地与海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已建立国别报告自动交换机制,则海外企业仅需在当地规定时间前完成国别报告告知申报即可,国别报告信息会通过自动信息交换的方式完成。如果中国内地与海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未建立国别报告自动交换机制,则海外企业需要在当地申报国别报告。目前,与中国建立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关系的税务管辖地共计43个,具体包括:
另外,集团需要关注各国对于国别报告申报的特殊要求,如企业最终控股公司设在开曼,即使集团指派了某一家公司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了国别报告申报,但是根据开曼法规要求,其最终控股公司仍需在开曼履行国别报告申报义务。
Q2:国别报告告知(CBCR Notification)申报是什么目的?截止时间是什么?:
答:由于集团国别报告由最终控股公司或被指派的集团内某一家公司在主管税局进行申报,为便于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的实行,集团在海外具有业务运营的国家/地区的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告知书,明确告知税务机关集团是否具备国别报告准备义务、如具有准备义务申报主体是哪家公司等。中国的国别报告告知申报信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中的必填项目合并申报。
部分国家或地区国别报告告知提交截止日期在下方列示:
04 主体文档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Q1:集团统一准备了主体文档,文档如何提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因此建议集团公司建立主体文档信息更新发布机制,在集团内及时公布已提交主体文档的企业实体、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便于其他有主体文档索要需求的企业将此信息及时提供给主管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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