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19:53:32 来源:大皖新闻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精神,保障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规,管理规范。从今年1月21日起,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自2019年3月1日起,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差价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同)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已使用年限与可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贷款申请人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9年3月1日(含)之后的,按调整后的新贷款政策执行。
自2019年1月21日起,芜湖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申请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自增设电梯费用发票开具日期12个月(含)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不可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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