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9 19:53:09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郎慧)12月7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办法》扩大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群体,规定凡年满18周岁居住在中山市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员以及在中山就业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人,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其进行住房贷款。
根据《办法》,个人自愿缴存者需按月缴存公积金,并同时缴纳个人与企业两部分数额,具体缴存基数、比例将参照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其中,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者,应以月冲还贷的方式办理,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使用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住住房者,参照中山市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符合中山市公积金其他提取情形的,参照中山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账户缴停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缴存者所缴存的公积金本金及利息。
对于个人自愿缴存者,《办法》将本着“多存多贷”的原则,开户人需保障账户中有充足的余额可用于划扣当月公积金贷款,若因余额不足致使还贷逾期,该信息将被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者,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此外,在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利率方面,将按国家规定利率计算,涉及税收部分,也将按国家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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