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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新规则「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2-10-17 15:57:30 来源:绿杨风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No.1

本办法所称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委托逐月提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称“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次月约定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含住房补贴,并优先提取住房补贴),并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下称“打款”)。

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对象为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如职工及配偶有在偿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应当优先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委托逐月提取。

已绑定其他还贷提取方式的职工,应当先解除绑定,再申请委托逐月提取。

No.2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服务)区域内委托逐月提取的管理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授权,承办委托逐月提取的具体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商贷银行(即职工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住房商贷所在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严格履约。

首批商贷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后续新增商贷银行通过扬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

首批支持打款的银行借记卡范围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后续新增银行借记卡范围通过扬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

No.3

职工委托逐月提取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提供的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

(二)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

(三)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四)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

(五)账户未被冻结;

(六)未签约其他还贷方式;

(七)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没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

(八)正常缴存公积金;

(九)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No.4

委托逐月提取的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本人银行借记卡等办件材料(均为原件)至任意一个分支机构(不含油田),提出委托申请。职工配偶申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

(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委托申请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是否符合委托条件;

2、职工提供的办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审核不通过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职工原因;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先确定职工的委托人身份(主借款人或配偶),在职工阅读并同意《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下称《委托协议》)内容后,双方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应当一人一签。

No.5

职工委托逐月提取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职工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只能委托其中一笔;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可分别委托其中一笔。

(二)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提取方式。还贷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还贷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三)一笔住房商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后,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只能以报账现金提取方式办理还贷提取,且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还贷额扣除委托人的合计提取额。

(四)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含住房补贴)。

(五)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如需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先解除《委托协议》。

No.6

市公积金中心从《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打款成功的,再将该笔资金从职工缴存账户中予以提取;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且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打款。

No.7

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始终保留《委托协议》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6倍的留存额。一笔住房商贷单人委托的,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一笔住房商贷多人委托的,先从主借款人缴存账户中提取,再从配偶缴存账户中提取,但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贷本息。

报账提取的还贷本息不包含公积金转账还款。

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时,委托逐月提取操作暂停,且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扣。

No.8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因缴存账户变化、银行借记卡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委托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No.9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

No.10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如职工缴存账户注销(或被冻结)、住房商贷本息全部结清的,委托自然终止。职工存在套取公积金情形的,一经查实,委托无条件终止。职工因婚姻关系变化不再是主借款人配偶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其委托。

No.11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No.12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未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的,仍按我市有关提取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本办法。

主要内容

1.业务模式:本办法所称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委托逐月提取”),是指在本市缴存职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次月20日(节假日顺延)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含住房补贴,并优先提取住房补贴),并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下称“打款”)。

2.办理对象: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3.办理条件:①所提供的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②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③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④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⑤账户未被冻结;⑥未签约其他还贷方式;⑦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没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⑧正常缴存公积金。

注意事项:①如职工及配偶有在偿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应当优先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委托逐月提取。②已绑定其他还贷提取方式的职工,应当先解除绑定,再申请委托。

4.办理程序:①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本人银行借记卡等办件材料(均为原件)至任意一个分支机构(不含油田),提出委托申请。职工配偶申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②分支机构对委托人条件和办件材料进行审核。③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

注意事项:《委托协议》应当一人一签。

5.打款模式:市公积金中心从《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打款成功的,再将该笔资金从职工缴存账户中予以提取;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且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打款。

注意事项:职工应关注本人银行借记卡的正常使用和打款情况。

6.提取规则: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始终保留《委托协议》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6倍的留存额。一笔住房商贷单人委托的,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一笔住房商贷多人委托的,先从主借款人缴存账户中提取,再从配偶缴存账户中提取,但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贷本息。

注意事项:①报账提取的还贷本息不包含公积金转账还款。②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时,委托逐月提取操作暂停,且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扣。

7.委托变更:委托逐月提取期间,因缴存账户变化、银行借记卡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委托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8.委托终止: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

注意事项:①委托期间,如职工缴存账户注销(或被冻结)、住房商贷本息全部结清的,委托自然终止。②职工存在套取公积金情形的,一经查实,委托无条件终止。③职工因婚姻关系变化不再是主借款人配偶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其委托。

回应关切

1. 问:职工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住房商贷所在银行范围?外地的住房商贷能否申请委托?

答:职工提供的住房商贷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应银行的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首批商贷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后续新增商贷银行通过扬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外省市的住房商贷信息如能查询并核验到,也可以办理。

2. 问: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借记卡的范围?

答:职工提供的银行借记卡用于市公积金中心转账打款。首批支持打款的银行借记卡范围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后续新增银行借记卡范围通过扬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

注意事项:职工提供本人的银行借记卡用于市公积金中心转账打款,职工应关注本人银行借记卡的正常使用情况,以保障顺利打款;如发现银行卡故障,请及时至分支机构办理银行卡号变更手续。

3. 问:是不是签订了委托协议,当月就可以提取打款?

答:市公积金中心从《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

4. 问:打款日,银行借记卡没有收到打款资金怎么办?

答:职工可向缴存地分支机构咨询具体打款失败原因。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职工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重新打款,请职工安心等待。

5.问:如职工和配偶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能否分别办理委托业务?

答:可以分别委托其中一笔,每人只能委托其中一笔。

6. 问:职工和配偶就一笔住房商贷能否以不同的提取方式办理还贷提取?

答: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7. 问:职工能否变更还贷提取方式?

答:还贷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还贷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职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贷提取方式;如果选择后又发现不合适的,只可变更一次。

8. 问:一笔住房商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后,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能否提取还贷?

答: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和子女,如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可以办理提取还贷。但只能以报账现金提取方式办理提取,且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还贷额扣除委托人的合计提取额。

9. 问:委托逐月提取方式不合适本人情况,怎么办?

答:职工应根据本人和配偶的缴存情况、还贷情况等因素,考虑是否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方式。未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的,可采取每年一次转账还贷提取或每半年一次的报账现金提取方式。

10. 问:办理过委托逐月提取,能否再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否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答: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如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需至分支机构申请解除委托。

11. 问:申请条件中“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没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怎样理解?

答:委托逐月提取是一种报账制现金提取方式,如职工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存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可能作为次月报账依据,进行重复报账提取。

12. 问:职工在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职工应当遵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职工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办件材料和信息资料。如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委托无条件终止,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尤其是存在套取公积金情形的,一经查实,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2019﹞27号)有关规定,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被惩戒。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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