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0 17:55:31 来源:搜狐焦点太原站
据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消息, 2020年4月,12329热线电话共受理市民咨询、投诉、建议等来电46625个。其中:自助语音受理31253个;人工接听15372个(咨询类电话15363个,投诉类电话9个)。 其中,对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点做了如下回复,涉及汇缴、提取、贷款等业务。
12329服务热线业务咨询热点:
一、汇缴业务
(一)全力支持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缴期满,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缓缴和解除缓缴均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二)单位如何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并启缴?
新设立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重复进行缴存登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
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之日起20日内,由经办人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启缴信息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向住所所在地的我中心分理处/管理部,申请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并启缴住房公积金,分理处/管理部应当即时予以办理。
(三)职工询问手机公积金APP上如何实名制认证?
手机公积金APP上“我的”任务栏中点击“退出当前账户登录”,在首页下方选择“刷脸登录”或者“支付宝授权登录”即可完成公积金实名制认证。
二、提取业务
(一)调整哪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
(二)适度加大困难职工租赁住房提取支持力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
按照规定在本年度二次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17号)规定条件基础上,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通过柜面申请办理。
(三)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资料要件?
办理条件: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自主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
资料要件:1、身份证;
2、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贷款业务
(一)有效保障缴存职工贷款权益。
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二)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
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成套住房贷款次数进行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记录、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房贷记录、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
来源: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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