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7 11:01:42 来源:贞观
12月1日晚上,我刷朋友圈刷到了一条信息,是由宝鸡新闻网公众号发布的《最新!宝鸡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管理办法》。
当时就点进去看了一下,不看不知道,一看就胸口烦闷,有一种“公积金又提取无望”的无力感。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我提取公积金的故事:
2017年12月,出于对孩子教育的考虑,我和我爱人考虑再三购买了西安市某区的商品房,因为我和我爱人都在宝鸡市某县区工作,于是碰到了公积金异地提取的问题。毫无经验的我机智地查询了相关网站,发现异地可以提取,内心暗自高兴,毕竟公积金也算一个小金库,对于负债累累的我们来说也是一笔不少的资金。然而当时的我绝对没有想到3年后的今天我依然没有提取成功。
对我而言,公积金提取可选择的是“账户余额提取”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贷款本息提取”。二者的区别就是:“账户余额提取”类似于“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总额,而贷款本息提取是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次次需要去银行打印流水和还款计划的。而公积金业务必须周内办理,选择后者的话,意味着我每年要因为提取请一次假,这相当困难,我当然会选择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
先来说我失败的第一次提取。2018年上半年的某一天(我忘记具体的日期了),我在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上查询了提取需要的资料(如下图):
我备齐资料兴冲冲的来到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人员审核了资料指出我提供的“首付款凭证”并非正式发票,只是付款凭证和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无法办理提取。我有一些委屈,在网站公布的资料中只说了凭证,并未指明必须是发票。但规定面前我只能联系我的置业顾问,她给我的答复是发票会在明年房子交付时给,现在没法给。这是我自己的问题,只能等明年发票到手再取了。但为了防止下次又跑空,我让柜台人员帮我核对了我的资料,再三确认只差一个正式发票就资料齐全了。第一次提取悻悻而去。
到了2019年5月,房子终于交付了,发票到手了。在8月份,休年假期间,我又一次兴冲冲的来到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而这一次柜台小姐姐依旧对我说“NO”,原因是政策变了,异地支取需要房产证,而并非“有备案登记章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看我情绪比较激动,柜面人员指着填单台上面的一个文件让我自己看,桌面确实压着一个红头文件(应该只是一个相关规定的调整文件,名称我忘记了,所以未在官网找到,故没有截图),上面明文规定:购买异地新建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房产证,在房产证办理日期起三年内都可以提取。这一次的感觉怎么形容呢,就是哑口无言,心里憋屈但又无力反驳。我闷闷地回到家里,爱人问了一句“那等房产证办出来了,政策又变了怎么办?”,第二天,我在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政民互动”栏目咨询了这个问题,两三天后工作人员给我打了电话,她是这样回复的:“您的担心确实有可能会发生,政策是不断变化的。”一语成谶,政策确实又变了。
回到这篇文章的开始,我快速浏览看了朋友圈的这条关于宝鸡市公积金新政的信息,得出一个结论,除非在剩余的这一个月我的房产证可以办出来,我才能实现公积金的余额支取。否则,这套房子我再也无法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只能每年通过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方式。为什么呢?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公积金,要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还需提供商品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该办法从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对我意味着:可提取公积金的期限从房产证办理日期推后三年内又回到了最初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时间线。2017年12月17日我签订合同,按照新办法,我的资料齐全,但只能2021年1月1日以后去提取,但很明显超出了三年期限;按照旧办法的话,我必须在月底前把房产证拿到手。在明知年前无望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我有一种强烈的无力感,这次不同于前两次,不是等发票、房产证办出来就好,而是我拿什么资料都无法一次性提取了。
看着拿着手机情绪超级不稳定的我,看电视的公公问我怎么了,听完我的描述以后,他淡淡地说了一句:“取不成就不取了,也没多少钱!”
我想说些什么,但什么也说不出口。我似乎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局。
作者 | 四根刺 | 陕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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