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1 13:59:43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
现实生活中,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能否通过法院或者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现在为大家逐一分解。
一、补缴社保是否属于法院或仲裁审理范围?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精神,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保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予以处理。比如广东地区的具体规定:
广东规定不够力?那看看《社会保险法》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精神,只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且又不能补办而没法享受社保待遇,可以此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北京这么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湖南省这么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浙江省也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湖北省强调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公积金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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