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 19:53:44 来源:老盐蛋炒饭
老盐之前推送过许多关于专项债的文章,基本上以基础知识与实操为主。
后续,我想聊一聊专项债的市场化配套融资业务。
市场化配套融资需要一些信贷基础知识,
只是在还款逻辑上要遵循专项债的一些规定,因此是两者的结合。
不用担心,把底层逻辑弄清楚,就不会出现大问题。
专项债市场化配套融资的政策背景还是先来说一说专项债市场化配套融资的政策背景。
专项债从2018年开始大规模地规范化发行,
从那时起,银行机构就陆陆续续参与其中。
主要参与的方式是作为咨询单位(中介机构)给专项债做咨询、承做发行材料,通过发行端建立关系,营销专项债资金落地后的存款。
直到2019年6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33号文,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做专项债的配套融资。
自此拉开了专项债市场化配套融资的序幕。
因此,银行参与专项债业务又多了一个业务:给专项债项目提供信贷业务或者投行业务。
当年33号文发布后,也是引起了专项债领域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它除了鼓励金融机构做专项债的配套融资,还允许专项债在限额内可以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可以说专项债配套融资的业务规则基本上都是在33号文的基础框架下形成的。
大家下来可以好好研读这份文件。
经过近几年对专项债配套融资的市场探索,已经形成了两种定义的专项债配套融资,一种狭义的,一种广义的。
狭义,就是针对发行专项债的项目做配套的项目贷款(或发行债券)。
33号文中对专项债配套融资的定义实际上是狭义的范畴。
广义,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银行是以承做专项债作为媒介,收集项目建设总分包方和施工方的名单信息,去做这些单位的贷款。
这类单位的融资形式以流动贷款为主,因为项目不是它的。
不管我们参与哪一类的配套融资,要始终把握专项债配套融资的两个原则,也是要坚持的底线。
第一,就是不能新增隐性债务。
如果看过33号文全文,你会发现全文除业务规则之外,强调最多的字眼就是避免隐性债务。
从政府的角度而言,金融机构区做专项债的配套融资,政府最关注的核心就是不新增隐性债务。
所以,做专项债市场化配套融资,避免新增隐性债务是个根本性的大问题。
后面我也会聊一聊在配套融资中如何避免新增隐性债务。
第二,就是要市场化。
33号文虽然鼓励金融机构去做专项债的配套融资,但是你会发现文件里每说一次鼓励,也会每强调一次要“商业化”。
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要不要做配套融资,要谨慎决策。
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但绝不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
专项债配套融资可以做,但银行是按照商业化的原则独立审批、审慎决策,能够去申报授信,但不一定能够审批通过。
所以,在跟客户营销做专项债配套融资时,也要注意相关的话术。
不能和客户保证,一定能落地。
什么样的项目可以做专项债配套融资?33号文中有一段话,看似普通,实则很有门路。
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这段话,把政府投资项目分成了三类。
第一种是完全没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公路,农村公路项目一般没有任何收益,可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进行融资。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提到“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
这种在文件里被纳入一般债券范畴的项目,即使在做项目包装想要“肥瘦搭配”时,也要特别注意辨别。
第二种是有收益且只有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这类项目有收益,但只有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一般指的是土地出让收入。
比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针对土地储备发行的专项债券,土地储备项目只有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进财政国库,这样的项目只能通过专项债进行融资,但是从2020年开始已经暂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
还有部分的棚改项目只有土地出让收入,这类也是不能做配套融资。
还有一类项目,产生的收入也是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非土地出让收入)。大家能想到是哪类项目吗?
第三种是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这类项目就可以在发行专项债的同时进行配套融资。
也就是一个项目如果产生了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那就有配套融资的可能性。
关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后面都简称专项收入,关于哪些收入是专项收入,我们在看案例的时候再来体会。
第三类项目其实只有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可以做专项债配套研究。
这三个条件,是一个递进的关系。
首先,项目必须能够产生专项收入,可以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二,专项收入要足够多,在能覆盖专项债融资本息的情况下还要有剩余。
第三,项目的业主必须是企业法人。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政府部门不能作为贷款的借款主体。
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我们就有了参与配套融资的前提条件。
今天,先带大家简单地了解一下专项债配套融资的理论基础。
后续,我们再来一一梳理专项债配套融资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难点。
先把大纲给大家看看,有过实战经验的小伙伴也可以自己按照这个脉络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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