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0 12:59:34 来源:信托圈内人
大纲:
1、永续债信托的产生
2、永续债信托的特点
3、永续债信托的风险
(1)永续债权特有风险
(2)利息支付风险
(3)本金兑付风险
近期,有投资人咨询:买了一款信托项目,收到合同后发现是“永续债信托”,合同上写明:R4风险、无固定期限。说好稳稳的2年期项目,合同上却变成了中高风险的、无限期的、权益类产品!这是怎么回事?
今天,信托圈内人在此解答一下。
01永续债信托的产生我们通常提到永续债,都认为是永续债券。但是,要提醒各位:信托合同上写的是“永续债信托”,是“永续债权”,不是“永续债券”。
不少投资人和推销的人以为永续债信托的底层投的是永续债券,是公开发行的那种永续债,实则不是,永续债信托的底层投的是永续债权。这里,信托公司是在有意混淆概念,让不明真相的投资人误以为是“债券”。“永续债”和“永续债权”是两码事,“永续债权”不能简称“永续债”。
“永续债权”这四个字,在百度百科没有词条,甚至都找不到这四个字连在一起的学术性文章,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托公司为了规避监管部门,造出来的一个仅在信托业才存在的看似很专业的名词。
“永续债权”的概念最早用在地产类信托上。自2019年中以来,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窗口指导,以严格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规模。于是,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明了永续债权、SPV、有限合伙、股权收益权等各种规避监管部门的概念,地产类信托普遍出现明股实债、永续债权等交易结构。最近爆雷的华夏幸福,2019-2020年就有很多信托公司是以永续债权的方式募集的。
2020年,受监管部门持续压降融资类产品规模的政策的影响,以房地产、城投企业为主要资金投向的融资类信托计划的发行继续收紧,部分信托公司将融资类信托包装成投资类产品绕道监管,涌现了各种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PPN)等作为投资标的的“伪投资类”产品。这些产品表面上是投资类信托,但本质上属于融资类产品。
针对部分信托公司将融资类信托包装成投资类产品绕道监管、资金流向悖于政策导向的情况,监管部门审查日益趋严,各种“伪投资类”产品备案困难。于是,“永续债权”的概念被信托公司利用,规避了监管部门的政策。永续债信托,从本质上说,仍然属于“伪投资类”的非标业务。
02永续债权信托的特点永续债权,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融资人发行的永续债权,或通过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向融资人融资,是融资人和信托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内含融资人赎回权”的一种债权。永续债权的每个付息日,融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这个定义是信托圈内人下的,并非官方定义。
由于永续债权没有固定期限和不同于普通债权,按权益工具进行会计核算,监管部门暂时认定为投资类信托,不受融资类信托额度、房地产信托业务额度的影响。
永续债信托的退出机制:融资人到期后不赎回,利息将会提高,融资人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虽然理论上是没有期限的,但是不断的跳息会增加成本,从而迫使投资人赎回。
永续债信托和普通信托的区别:1、永续债信托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而普通债券是有明确到期时间;2.永续债信托利息较高,可以设置跳升条款,而普通信托的利息相对较低;3、永续债信托计入所有者权益类,普通信托计入负债;4、永续债信托可自主决定是否延迟付息,普通信托一旦延期支付就算违约。
基于以上的区别,永续债信托在发行上享有多种便利:一是可认定为权益工具,不增加债务人的杠杆率;二是管理人可认定为投资类信托,不受融资类信托压降的影响;三是发行人可按债券利息进行所得税处理,享受税前抵扣,四是投资回报率较高,相对于同信用主体的普通债权具有一定利差,即:投资人获得的收益略高。
03
永续债信托的风险
既然有如此多的便利,那么,为什么信托合同里面会标明永续债信托产品是中高风险(R4)产品呢?接下来结合底层合同一一介绍,这也是本文的重点!“信托圈内人”微信公众号上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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