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3 17:54:33 来源:凯邦泰集团
在监管机关日益紧密的关注力度及日益加大的查处力度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下面,就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给大家做相关介绍。
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上述证明年均收入的证明主要有(以下证明文件任选一个即可):
1、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近三年收入证明原件;
2、工资流水单证明,银行出具的代发工资银行卡近三年入账单原件;
3、纳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视为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上述穿透的条件为:
1、以合伙企业、契约性等非法人的形式汇集资金;
2、投资于私募基金。
穿透的意义在于:
1、判断最终的投资者是否私募基金层面的合格投资者;
2、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防止私募变成公募)。
但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可以不穿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综上,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不仅要体现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应具备相当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同时对单只私募基金的认购金额进行了限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关于穿透核查的规定,在此条件下,过去多个投资者“凑份子”买私募的情况受到禁止,对投资者资格的认定会直接追溯到最终投资者。凯邦泰集团作为一家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集团,凭借多样化的资本渠道、稳健的投资风格、专业的投资操作,构建了围绕“投、融、管、退”全方位全流程的资产管理体系,帮助您进一步做好资产投资规划,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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