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4 10:02:49 来源:啸狼读书
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因《马关条约》规定的最后一期赔款即将到期,深恐再举外债不免为列强所挟持,决计不借洋款。根据右春坊右中允请造自强股票,筹借华款之议,拟由户部印造“昭信股票”,发行全国各地,向官绅商民筹措款银,以偿外债。
“昭信股票”名为股票,实为债券,且又冠之以“昭信”,其中原委,从何而来,这还需从清政府发行第一次公债说起。
1894年清政府为应付甲午战争的军费开支,以“息借商款”的名义发行了第一次公债,但因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而与劝借之意相背,仅半年之后清政府即停止发行该印票,使公债这一新鲜事物信誉扫地。
甲午战后《马关条约》规定中国向日本赔偿空前巨额的2亿两赔款,又加上赎回辽东半岛的3000两,而清政府当时全年的财政收入不过900万两左右。为了交付赔款,清政府多次向外借债,仍不敷使用,并因借债而进一步受外人控制和奴役。1898年1月底,右春坊右中允黄恩永上了一道奏请特造股票筹借华款疏,指出:
“时事孔棘,库藏空虚,舍借款无以应急,舍外洋不得巨款,前已种种吃亏。近闻各国争欲抵借,其言愈甘,其患愈伏何中国臣民如此之众,受恩如此之深,竞无以借华款之策进者?”
黄恩永在奏疏中还针对因第一次发行公债收效不大而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说:“若谓息借商款前无成效,且有扰民之弊,逆不可行,此诚因噎废食之说也。”他呼吁朝廷特饬户部,“速造股票”,先按官之品级,缺之肥瘠,家道之厚薄,酌定借款之多少查照官册分派,随后渐及民间。股票仿效西法,每百两为一股,每股分期收缴,还期以10年或20年为度,每年本利共还若干,预定准数,随股票另给票据,10年则10张,平时准其转售,临期准抵交项“出入皆就近责成银行票庄银号典当代为收付,不经胥吏之手,无诈无虞,确有凭信,可售可抵,更易流通”。
黄恩永此疏入奏之后,谕批“著户部速议具奏。”户部当时正为赔款之事发愁,“原拟息借洋款,以应急需,乃需用愈急,息借愈难,或甫有头绪而不免纷纭,或已立合同而终成反复”,户商也商议以“息借华款而补救万一之谋,故此对黄恩永提出的发行“股票”建议力表支持。随后户部上奏朝廷,提出由该部“印造股票一百万张,名曰昭信股票,颁发中外。其实当时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并未真正弄清股票为何物,只是借西方国家发行股票筹集巨资之例,简单地认为“股票胜于银票,故举国信从,趋之若鹜,每得中国电报借款议成,则由银行造票,登新闻纸出售,虽万万两之多,克期力尽,中国风气若开,岂难渐收成效此外,还需设法使该债券获得信誉,因为“中国集股之类,惯于失信,人皆望而畏之,即铁路、银行、开矿诸大端,获利亦无把握,收效未卜何时,故信从者少。”所以不仅将该债券名为“股票”,而且还冠之以“昭信”名目,并就该债券的发行反复阐明:“因国计自强派股,皇上昭示大信,一年见利既速且准,自非寻常股票所比,安见将来风气之盛不如外洋?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以冀通行而昭大信。”
对黄恩永提出“先派官借以为民倡的作法,户部亦表示赞同,请求朝廷“降旨饰令在京王公以外,在外自将军督抚以下,无论大小文武现任候补候选各项官员,均领票缴银,以为商民之倡”但户部认为黄恩永所说按官之品级分派,恐迹近抑勒,缺之肥瘠与家道之厚薄也一时难以周知,只能劝谕官绅商民量力出借。如劝谕筹借人员成效卓著,则请由朝庭给奖,“十万以上准从优奖,五十万以上准破格奖,以示鼓励”由于发行“昭信股票”是应赔款之急,因此户部特别强调,各省地方官需将发行数额随时报部,“听候拨还日本赔款,无论何项,不准挪移动用。”
清廷最高统治者值此之际,也别无他法筹集大宗款项,只能当即应允照行。上谕宣称:“当此需款孔亟,该王公及将军督抚等均受朝庭厚爱,各省绅商士民,当亦深明大义,共济时艰。”于是“昭信股票”就这样出台了。
其实真正的股票含义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本而发行的证券持有者投资的股份和金额的书面凭证,是股东赖以取得股息并可作为买卖对象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与此相比,“昭信股票”的实质就昭然若揭了,名为股票,实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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