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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发起「政府债券发行主体」

2022-12-12 18:53:34 来源:泓创智胜

第三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谁?

这个问题财政部门的同志认识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在与项目业主单位的接触中,经常遇到业主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认识不清的问题,和公司债、企业债混为一谈。

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企业债一般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最终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

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

国发〔2014〕 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财预〔2018〕28号《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财预〔2017〕97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财预〔2017〕62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财预〔2017〕89号《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

下周预告:第四问(个人可以购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吗?)

责任编辑 | 胡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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