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0 11:01:48 来源:上海王鑫律师
本文系《有限公司如何发行可转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
前两篇分别探讨了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法律依据、各地股交中小对于可转债的定义,本来准备做一个各股交中心可转债发行条件、流程的对比,但是看下来,条件和流程大概差不多,遂略去该部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各股交中心官网查看或咨询相关业务规则。本篇开始进入有限公司可转债的实操内容——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条款如何设计。
我们先来看一下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可转债转股条款是如何设计的?本文所称转股条款,包括转股期限(什么时候可以转股)、转股价格(按照什么价格转)、转股条件(什么条件下可以转)。
(一)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条款范例
范例一:平安银行可转债
平安银行在今年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转股条款如下:
平安银行此次发行260亿元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可转债的期限为6年。
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8%、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 2.3%、第五年为 3.2%、第六年为 4.0%。
转股期限: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初始转股价格确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1.7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转股数量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范例二:绝味鸭脖可转债
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批准了绝味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绝味鸭脖公司在2019年3月7日披露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对于转股条件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格为113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初始转股价格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0.5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含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转股股数确定: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两家上市公司转股条款都差不多,大同小异。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转债转股条款范例
非上市公众公司由于没有公开的股价,所以转股价格的确定是不同于上市公司的。
以2017年10月6日在上交所发行的全国首单创新创业公司私募可转换债券为例,看看该公司转债的相关条款,窥其端倪。
范例一:上交所发行的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股
2017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9月底指导沪深交易所、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10月,全国首单创新创业公司私募可转换债券在由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发行,债券简称“17旭杰转”。相关条款如下:
(一)债券名称: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期限:6年期,附发行人第4年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三)债券起息日:2017年10月16日。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1,060.00万元。
(五)票面利率:6.50%。按年付息。
(六)转股期和转股申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转股申报期均为10个交易日,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连续10个交易日截止。首个转股申报期为自2018年4月17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截止。每次转股申报期间隔为3个月。后续转股申报期自前一次转股申报期起算日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算,连续10个交易日截止。全部转股申报期届满,债券持有人仍未提出转股申报的,则自动丧失转股权利。
(七)初始转股价格:5.30元/股。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票转让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的较高者。
范例二:深交所挂牌交易的紫科环保可转债
再来看一下深交所挂牌交易的紫科环保可转债。
新三板上市公司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非公开发行4500万元的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其披露的公告,其债券转股相关条款设计如下:
(一)债券名称: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紫科转S1
(二)实际发行规模:4,500万元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采取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人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2年
(六)票面利率:第一年2.5%,第二年6.5%
(七)转股期和转股申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可以转股。本期债券设置两次转股申报期,每次转股申报期均为 10 个交易日。自发行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至第 10 个交易日为第一次转股申报期;自发行之日起,满 9 个月的第 1 个交易日至第10 个交易日为第二次转股申报期。第二次转股申报期为 2019 年 3 月4 日开始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的十个交易日。
(八)转股价格:发行时初始转股价格 7.50元/股。本次可转换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发行日前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和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在本次双创可转债存续期间,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019年2月15日,公司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6.50元/股。
(三)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条款的设计
我们来看看青海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该中心首单有限公司可转债的条款:
发行人名称
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可转债名称
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期)
可转债简称
富农草业可转债2018年1号(第一期)
募集资金金额
1000万元
期 限
24个月
票面利率(年化)
9.20%
增信机构及增信措施
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只可转债第一期提供全额本息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还本付息方式
本只可转债采用单利按日计息方式,不计复利,每季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债券起息日
2018年9月27日
到期兑付日
2020年9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转股价格
发行人暂定根据分析收益法确定转股价格。根据青海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3日出具的青天诚会审字【2018】第108号审计报告中审定的2017年末的净资产计算转股价格为1.15元/股;
转股条件
富农草业可转债2018年1号可转债期限拟定为24个月,若企业2019年年度及2020年上半年度合并净利润达到3000.00万元时,则达到转股触发条件。
对于转股价格如何确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文件给了我们一个参考,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约定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方法可以参考以下某一种或结合几种方法确定:
(一)分析收益法
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发行人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三)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四)协商定价法
发行人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向原股东配售为目的发行可转债,且投资者已经确定的,转股价格可以协商方式进行估值。
(五)历史投资价格参考定价法
发行人前期已被投资机构投资,并形成明确估值价格的,可以此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对转股价格进行定价。
(六)定向询价法
为增加可转债募集成功的可能性,增加企业转股成功率,发行人可在实际募集前暂时空缺转股价格,而通过投资者咨询环节(或路演环节)以定向询价(仅面向合格投资者)方式形成最终转股的定价依据。
鉴于有限公司转股后,股东人数有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所有有限公司可转债的认购人数是有限的,要避免出现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均申请转股,股东人数超过公司规定的人数的情况。
但是,如果债券认购的人数过少,又不利于有限公司融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超出人数限制这个问题好解决,按照转股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对于超出部分不予认定,这是一种解决方案。
其次,本律师认为,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须以股份制改造为预期,或者在合同中约定,股改完成后,才达到转股条件。约定股改完成的时间,如约定的时间未完成股改,则发行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回购债券。
转股条款中核心的是转股价格确定条款,如果有限公司未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情况下,股权没有证券化或票据化,计算不了每股价格。转股实际上履行不了。
那么,“债转股”呢?债转股,是债权转为股权,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权,能不能转为股权,暂时缺乏可操作指引。
或者把“可转债”的定义改为,可转换为股票或股权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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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司金融法律实务
作者:王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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