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8 17:58:20 来源:股权律师罗巍
很多企业老板遇到债务危机,都会选择以下3种做法,今天我带大家从律师的角度看看这3种做法,是不是有效?
1、因为担心自己的财产被执行,和老婆假离婚,把房产、存款等都给老婆,债务留给自己;
2、因为担心企业还不了钱,自己做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到时候出行受影响,就把法定代表人转给他人,一般是一些老年人,天生不要出行。
3、因为担心会被追究实缴出资义务,把股权转让给他人,还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义务由新股东承担。
然而,这3种做法管不管用?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1、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即使离婚了,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需要共同偿还;况且,你是不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官只要看一眼你的离婚协议书就知道。正常情况下,夫妻离婚财产基本上是对半分的,像这种有巨大债务的情况下,把财产完全给另一方,明显就不符合常理,是在恶意转移财产。
2、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后原法人还会不会被限高?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看看法院是怎么执行限高措施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时一般会同时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限制高消费。那么,会限制什么样的法定代表人呢?一般以限高时的工商登记为准,限高决定作出时谁是法人就限谁!
如果是在法院作出限高令之前,就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法院不会针对之前的法人采取限高措施。所以,第2种做法还是有用的。
3、把股权转让后还会不会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把未实缴的出资转让的,公司原始股东和受让的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缴付义务。也就是说,从公司设立开始,所有股东都有补缴义务。所以,第三种做法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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