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7 15:58:00 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
6月23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一轮财政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通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相关信息,并在新的缴存年度按时、足额、足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新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的单位也须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按要求申报相关缴存数据,以免影响连续缴存。
缴存比例仍为5%-12%: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现行最低缴存基数个人部分可免缴: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不高于广州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876元。职工缴存基数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可依经济情况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暂缓缴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补缴:
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调整时间和方式:
(一)办理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办理方式:
网上自主办理:已开通网上办事服务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自行申报的方式在线办理调整。
银行网点办理:缴存单位通过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进行网上预约,按照预约的银行网点、时段到现场取号办理。
(三)纠错调整或逾期补调:
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办理纠错调整的,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缴存调整期限内办理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调整材料经预约后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或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其他事项:
(1)确保缴存连续性:
缴存单位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按照《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因职工不及时缴存造成未连续缴存而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2)未及时年度调整的单位应完成后续调整:
2020年12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的单位,须先办理完成年度缴存调整后,才能继续办理汇、补缴业务;单位完成调整手续后,应对未调整的已缴月份进行补缴或退缴,以确保职工在2020-2021缴存年度内的月缴存额保持一致。
(3)每个职工只得有一个公积金账户:
职工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开设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只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其他的账户应办理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缴存调整工作相关指引及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相关表格可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打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到已预约的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3)新缴存年度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单位账户于2020年1-6月期间开设的仍需办理新年度缴存调整,单位账户于2020年7月(含)后开设的无需办理;困难单位已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缓缴或停缴的仍需按规定办理新年度缴存调整。
(4)2020年6月30日前,各缴存单位应做好职工新缴存年度的基数核定工作,自行填制调整业务表格。
(5)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郎慧
【作者】 郎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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