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2 14:58:48 来源:株洲日报
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按缴存地)
提取流程:单位初审→中心办理→资金到账
本人提取:按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1份。
委托提取: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偿还商贷只限委托配偶。
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使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间隔时间 12 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 1 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其中购买期房或株洲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期(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金额不足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做同套房偿还商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同一住房可再提取一次公积金。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 户;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4.偿还住房贷款12 期(1 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 12 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提取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销户提取的,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即可办理。
5. 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作销户提取。
7. 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8.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 1 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20%以上)。办发房产证 1 年之内再次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备案和契税发票未注明价格的还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 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拆迁安置户购房
拆迁安置户购房提取的条件是: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除提供购房提取所需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无契税发票的须提供免税证明。
9.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3年之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1)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土地开支原始凭据。
(2)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3)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10.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
注:大修是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11.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如签订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即按协议办理。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 个月内的结清证明。
1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②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3.支付房租
公积金缴存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注:每户每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每年限提一次。
本资料依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株洲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解释汇编。此后政策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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