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2 10:03:44 来源:盐山发布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办理归集、提取业务要求单位和职工提供资料复印件规定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落实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沧金管字〔2019〕51号),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取消办理归集、提取业务要求单位和职工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的规定。
各管理部(分中心)受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时,使用高拍仪拍照原件,将资料电子影像提交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档案,不再要求单位和职工提供资料复印件。
在归集、提取档案中不再留存资料复印件。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9日
来源: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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