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1 09:04:01 来源:钱海咨询
青岛某设备公司, 由上海某公司持股70%, 尚某持股30%。该设备公司分别于2009年10月26日、 2011年12月20日、 2012年6月30日召开股东会,就2008年、 2009年、 2010年的利润分配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分别由尚某签名和上海某公司加盖公章。
经查, 涉案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涉及的未分配利润金额与财务报表不一致,且公司在分配利润前没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上海某公司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
青岛某设备公司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分配利润前,应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青岛某设备公司未提取法定公积金, 即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相关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涉案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
本案涉及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无效、可撤销问题。
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 须根据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 选择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股东会决议。一般来说, 我们首先应判断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如果决议不成立, 则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对股东没有约束力; 如果决议成立, 则需要判断是否有效; 对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我们须判断是否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具体到本案, 我们按照上述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①涉案三份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上海某公司称青岛某设备公司未通知、召集、召开股东会, 上海某公司也没有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上的公章是其财务人员加盖的, 股东会实际上没有召开, 涉案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没有成立。
然而, 青岛某公司虽然没有召开股东会, 但公司股东已经在涉案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和盖章。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涉案的股东会决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已成立。
②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违反相关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法》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稳定, 保障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 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分配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青岛某设备公司在没有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 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上述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三份股东会决议的利润分配事项没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述规定, 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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