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14:58:33 来源:环球网
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西安7月1日起
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2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西安地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
1.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1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777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950元/月执行。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其他事项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3.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本通知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西安市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30万元
6月30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据悉,西安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举报人应当向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发生地所属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向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来访及信件、市民热线“12345”和“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二维码举报投诉平台、应急值守电话(仅限特急、紧急事项)。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等。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一般事故,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西安市发改委组织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热点区域高于非热点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区,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交通拥堵情况、停车时段、车辆类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泊位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泊位。对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服务,实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执行上述计费方式。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调整计费方式时应等额分解,保持价格稳定。机动车停车场(不含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停车实际情况,实行包月(次、季、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如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欢迎社会各界于7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西安市发改委。邮寄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2号楼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与服务价格处,邮编:71000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自动传真电话:029-86788880。
来源: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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