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5 12:59:35 来源:咸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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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咸公积金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营业部)、中心各部门:
经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截图来源于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
一、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二、职工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取后贷款业务,取消原“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三、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余额提取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四、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原规定的在本市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条件。
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取“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购买首套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对通过“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的人才,继续按照《“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六、对政策范围内生育二孩或三孩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本市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额度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再执行上浮10%的规定。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原住房因棚改等原因被征收而实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还建的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根据现行政策,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不再执行按差价核定的标准。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即可办理。
九、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购房而租房居住的,在房屋租赁期内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其提取最高额度由10000元/年提高至15000元/年。
十、需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在贷款正常偿还6个月后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业务,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以后每满6个月可提取一次。
十一、取消职工(家庭)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十二、中央、省驻咸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经上级单位批复后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十三、异地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到我市入职后,凭在我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即可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取消原设定的缴存职工在咸宁须缴存满6个月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限制条件。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13日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各地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策确定。随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逐步增大,缴存额累积增速较快,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可以合理释放存量资金,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2.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武汉城市圈中,武汉上限为70万元,黄石、潜江、天门上限为60万元(双职工)。关于贷款额度上限,住建部建金〔2010〕179号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咸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二)职工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取后贷款业务,取消原“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我市目前楼市价格稳中有降,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人均面积增加,取消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第三章第八条第四款原“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有助于提高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资金供给。
例:职工李某购房合同总价120万元,李某公积金余额25万元,配偶15万元,可提取共40万元,贷款可达56万元,按现行政策只能贷10万元。
关于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80%,咸宁市2015年6月(咸公积金管〔2015〕1号)开始实施至2020年9月,2020年9月后至目前(咸公积金管〔2020〕1号)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80%且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余额提取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1.政策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第二项: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第四条第十五项: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函〔2014〕3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款:职工购房时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2.体现公平原则。原有政策《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15〕1号)规定缴存职工直系血亲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提高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资金供给。
(四)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原规定的在本市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条件。
1.原《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15〕1号)文件规定“异地贷”要求一次性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不适应当前公积金运行现状。国家公积金监管平台提取我市公积金业务系统账户数据,对开户时间与放贷时间不足6个月发放“异地贷”的,判定为“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2.市公积金核心业务系统升级后,已可便捷实现异地缴存职工提供的异地缴存贷款使用证明等关键信息录入,即可正常申请“异地贷”,并且便于系统统计数据。
(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取“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购买首套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对通过“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的人才,继续按照《“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楚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法发〔2021〕40号)和《关于落实“楚才卡”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的通知》(〔2021〕2142号)的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大学生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
(六)对政策范围内生育二孩或三孩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本市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额度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再执行上浮10%的规定。
国家为鼓励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减轻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的资金压力和经济负担,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一是贷款额度可以达到的1.5倍;二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执行上浮贷款利率10%比例的规定。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原住房因棚改等原因被征收而实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还建的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根据现行政策,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不再执行按差价核定的标准。
各县(市、区)原住房因棚改等原因被征收而实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还建的,实际操作形式多样,公积金体制改革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核定为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操作。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即可办理。
1.增加还贷灵活性。
2.取消还贷期限限制。
3.减轻还贷人利息负担。
(九)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购房而租房居住的,在房屋租赁期内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其提取最高额度由10000元/年提高至15000元/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可适当提取公积金。咸宁2015年实施了租房凭合同、发票提取制度,《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公积金管〔2020〕1号)明确了年提取额度为1万元。随着租房市场行情的变化,可适当放宽租房提取资金的上限。
(十)需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在贷款正常偿还6个月后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业务,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以后每满6个月可提取一次。
缩短了提取申请期限,合理满足缴存职工的资金需求。
(十一)取消职工(家庭)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重大疾病提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范围。
(十二)中央、省驻咸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经上级单位批复后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一是部分中央、省驻咸单位有诉求;二是部分地市州有这方面的政策,据了解目前已有宜昌、荆州、荆门等地实施了这方面的政策。
(十三)异地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到我市入职后,凭在我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即可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取消原设定的缴存职工在咸宁须缴存满6个月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限制条件。
根据目前人才合理流动的现状,及时解决缴存职工住房刚需的问题。
来源:咸宁公积金
编辑:王馨茁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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