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1 10:02:56 来源:政信产品
今天简单来聊一聊什么是城投债及其发展历程。
第一、产生的历史原因
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存在不匹配,自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形成了严重的不平衡,中央财政收入占比50%以上,而中央财政支出占比仅有30%左右,分税制改革使得中央财政实力充盈,地方财政却是预算逐渐吃紧。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求旺盛,中国经济在过去20多年间实现了高速发展,这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对GDP的贡献率一直在不断攀升,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发展需要道路交通等基础条件,另一方面是城镇化的发展也需要进行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
旧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发债融资,1995年开始施行的旧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规定导致了地方政府无法进行直接融资。
一方面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带来巨大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的财权的上收、债权的限制导致的地方政府没有资金来源,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城投平台应运而生,城投平台承担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建设等职能,而城投平台直接融资发行的债券即是城投债。
第二、城投债的发展历程
城投债的发展经历主要有四个阶段:
一是1997年~2004年的起步阶段,城投债的全年发行额不足百亿,全部集中在省一级的平台。
二是2005年~2008年加速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白热化的阶段,各地方都在争相进行基础建设,单纯依靠省级平台融资已经难以满足建设资金的需求,于是城投债逐渐下沉至市级平台甚至区县级平台。
三是2009年~2011年的跨越式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受到央行“4万亿”放水经济刺激计划,此次的大放水除了部分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外,大部分资金流向了基础设施建设,也带来了这个阶段中国经济的飞速腾飞和地方基础建设正式进入白热化阶段。
四是2012年~2014年的转型发展阶段,随着城镇化的逐渐成熟,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开始转向了跟民生相关的保障房建设等领域,也是跟随者中央政策鼓励的方向发展。
第三、城投债如何甄别
在区别城投债是否属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范畴时最有效的判断标准是投资的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对于非公益性事业,以能产生收益不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事业,都不纳入政府预算承担的偿债责任,这类的融资行为隶属于商业融资行为,“15号文”对于存量地方债务的甄别方式也不再是单纯以平台公司的属性作为判断依据,而是会兼顾融资对应的具体项目作为判断依据。
投资人在对城投平台进行分析时,需要按照区域财力、股东层级、业务公益性强弱及垄断性、业务范围大小等进行评判,同时需要参考融资对应的具体项目情况,以公益性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
一、城投债定义
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投资目的发行的。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二、城投债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城投债审批部门
城投债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
会签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四、城投债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
3、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4、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持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建议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发债主体前3年净利润);
5、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6、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7、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的状态;
8、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城投债的特点
(一)相对于发行人
1、融资规模大,期限长
企业债券的融资规模可以达到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截至目前,单期企业债券的最大发行规模已达450亿元。企业债券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一次发行中可以设置不同期限品种,能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资金需求。
2、成本低
企业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工具,省略了银行贷款的中间环节。
3、优化发债主体债务结构,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从债务结构来看,银行贷款若成为发行人的主要筹资渠道,将造成发行人短期刚性债务余额较大,面临即期债务偿还压力。企业债券融资不仅能缓解短期偿还压力,同时还能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二)相对于投资人
1、城投债信用风险较低
城投债由地方支持,与地方政府债券类似,城投债也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一种方式,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信用风险较低。地方财政收入及债券所投项目产生的经营收益可以为本期债券提供充足的偿还保障。
2、收益具有吸引力
以近期发行的城投债为例,五年前AA 级城投债发行利率5.04%,比二级市场同等级企业债高出110基点。另外,多数债券利率具有期权特征,投资者具有回售权,发行者具有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对投资者有较好的保护。
3、利率市场化
对地方政府而言,城投债既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又绕开人大审批,筹集资金更加市场化,相对于5.94%(5年及以上)的贷款利率来说更加节省了融资成本。
六、成本与期限
1、年财务成本在3.5%-7.5%之间
2、期限在5-15年(一般5、7、10、15年)
七、募集资金投向要求
1、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60%;
3、用于收购产权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收购产权总投资额的60%;
4、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不受该比例限制,但实际操作中投资项目是发改委审核的关键内容;
5、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八、操作程序
1、约谈,确定发债意向、规划发行规模、资金用途;
2、签订财务顾问合同;
3、签订律师、会计师、评级、评估和券商等中介合同,合同履行,中介机构进场;
4、资料汇总;
5、发债企业向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递交全套资料;
6、发改委、证监会审核批准;
7、发债。
九、城投债发行
(一)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需要组织承销团,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主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承销企业债券;
2、代理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代理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代理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
(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
1、交易所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持有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
3、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4、跨交易所网上网下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发行。
(三)发行范围及对象
1、交易系统网上发行:持有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基金和其他投资者;
2、协议发行:持有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3、承销团设置的营业网点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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