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0 16:56:38 来源:河北润扬
01 地方政府实行限额管理
《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02 限额调整原则
1.当经济下行压力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2.充分考虑各地区财力和债务风险水平,向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低的省份倾斜,控制高风险地区新增限额规模,避免高风险地区风险累积。
3.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对成熟和重点项目多的地区予以倾斜,重点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以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4.充分体现“奖罚分明”,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进度慢的地区扣减额度,对管理好、使用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03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
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新增限额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新增限额=[该地区财力×系数1 该地区重大项目支出×系数2]×该地区债务风险系数×波动系数 债务管理绩效因素调整 地方申请因素调整。
系数1和系数2根据各地区财力、重大项目支出以及当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系数1=(某年新增限额-某年新增限额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额度)/(∑i各地政府财力)
某地区政府财力=某地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 某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系数2=(某年新增债务限额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额度)÷(∑i各地重大项目支出额度)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04 限额使用
地方政府可自行安排限额空间的使用,通过地方人大常委审议,并向财政部报备,无需上报全国人大审批。因此今年下半年使用限额空间5000多亿发行新增专项债的使用流程上非常便利。
分地区来看,各省份在年初分配到的专项债限额有所不同,专项债余额也存在差异。有可能第三季度全国会统筹限额空间(包括当年新增限额、存量限额)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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