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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ipo上市后哪些股东需要锁定股份」

2023-01-29 16:55:37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IPO企业持股平台锁定期事宜,虽然是老生常谈,但老问题往往也有新角度,笔者结合IPO的相关案例、相关实务经验,就实控人参与IPO企业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做一个梳理,共同探讨。

一、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期是把双刃剑

出于和员工分享上市成果、共同发展、引进人才等,很多拟上市公司都会进行股权激励。就持股平台的锁定期、股权管理、离职回购等条款设计也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如若激励妥当,能够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但若做得不好,可能还会引发一定矛盾,违背激励的初衷。

二、实控人在持股平台担任的角色,区分不同的股份锁定期

我们可以看到,出于对激励对象的股权管理、税务筹划等因素考量,IPO企业的股权激励平台大多为合伙企业(以下或简称“持股平台”)。实务中,实控人有参与到合伙企业中担任合伙人的,也有不再参与的。在实控人参与到合伙企业中的项目,笔者看到一部分实控人会担任GP,也有一部分担任LP。实控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或LP,在股份锁定、份额回购、股权管理等方面均有所差异,笔者现就上述情形探讨如下:

(一)实控人在持股平台担任GP

为确保实控人对持股平台的控制和管理、承担激励对象离职时的份额回购职能,实控人可以选择在持股平台担任GP。

根据目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审核规则,如果实控人担任GP并且实际控制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所持上市主体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实控人在持股平台担任LP

在部分IPO案例中,实控人在持股平台中担任LP,履行和承担持股平台中的激励对象触发份额回购时的回购职能,但实控人无法控制持股平台的重大事项,因此持股平台作为上市主体的股东,根据《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申报创业板、主板、科创板时,均可以按照12个月起进行股份锁定。

三、实控人在持股平台担任LP的相关案例

为了进一步厘清并明确实控人参与的IPO企业持股平台锁定期问题,笔者对已上市的致远互联、赛特新材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情况进行了如下摘录:

(一)致远互联

1.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致远互联员工通过持有恒泰祥云、开泰祥云、仁泰祥云、明泰祥云4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而间接持有上市主体股份,上述4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发行人5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8.66%。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范围包括高管、研发、销售、财务等多个部门的核心骨干人员。

上市主体实控人徐石在恒泰祥云设立初即2015年8月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年12月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发行人的高级咨询顾问刘古泉。自2015年12月开始,上市主体实控人不再持有持股平台份额。

2.反馈问题关注了如下主要方面

(1)持股平台是否受实控人控制;

(2)发行人实控人未在4个员工持股平台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

(3)实控人不控制持股平台;

通过分析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可知,合伙事务均由GP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职权包括:①管理和决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事务和手续,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其他文件;②召集合伙人大会并执行合伙人大会决议;③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致远互联股东权利,就合伙企业持有的致远互联股份的购买、持有、转让、处置等作出决定并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相关的协议和文件;④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批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批准合伙人减少出资的申请;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并签署相应的文件等。

(4)4个持股平台GP与实控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

(二)赛特新材

1.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赛特新材员工通过持有红斗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而间接持有上市主体股份,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发行人15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1.88%,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范围包括实控人、高管、研发、销售、财务等多个部门的核心骨干人员。

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家应(董事、副总经理),公司实控人汪坤明为有限合伙人,持有18%的合伙财产份额。

2.反馈问题关注了如下主要方面:

(1)持股平台的决策机制;

(2)上市主体实控人与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关系;

(3)持股平台GP与实控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

(4)出资来源;

(5)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等。

通过分析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可知,合伙事务均由GP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职权包括:①管理和决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事务和手续,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其他文件;②召集合伙人大会并执行合伙人大会决议;③向赛特新材增资、处分合伙企业所投资持有的赛特新材股份及其相关权益;④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并签署相应的文件等。

四、由员工担任持股平台GP,在IPO审核时的关注要点

1.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人员构成、参与条件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入职时间、公司职务、选定依据、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认缴额差异的原因,员工持有份额的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

2.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

3.员工持股平台所有股东、合伙人等权益持有人的背景、最近5年履历、社保公积金缴纳单位和时点,是否存在非发行人员工,进入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与客户、供应商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及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4.员工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规范运行情况;

5.如何确定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为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6.平台内部股权或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及权益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对象、相关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7.平台内部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时,受让人的身份,受让原因,是否存在实际用股份或权益购买劳务或奖励过去对公司的付出的考虑,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未确认的情况;

8.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比例较高的部分人员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9.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需要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10.实控人是否可以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减持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在实控人担任持股平台LP中,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注意要点

1.GP通常由在公司任职较久、具备一定职务的人员担任;

2.GP是否决定合伙企业重大事务,如不能决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权限以及决策机制;

3.合伙企业控制权不应被实控人控制,在合伙协议中不应出现针对实控人的特殊权利条款,比如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票否决权、入伙及退伙的决定权及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控制持股平台的权利。

4.是否设置了激励对象发生处罚退伙并由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的条款;

5.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和减持规则在合伙协议是否进行了明确;

6.持股平台的入伙、退伙、份额转让决策程序;

7.如若申报科创板,持股平台进行闭环管理,需符合闭环管理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六、结语

综上所述,实控人参与IPO企业的持股平台锁定期期限一般取决于是否由实控人担任GP,如担任GP则通常锁定期为36个月;如担任LP,可以选择锁定12个月,当然除法定限售外,如果要做出其他延长限售和到期后分批次解锁的,可以自由进行约定。基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力度、目的等差异,公司可较为灵活选择持股平台的搭建方式,以实现股权激励的初衷。

本文作者:

吴其凯,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擅长办理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私募与风险投资、兼并与收购等。

许自飞,德恒上海办公室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投融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

指导合伙人:

王剑锋,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企业改制重组并上市、收购兼并、债券发行、信托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融资等。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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