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6 16:57:09 来源:金融界
1、永续债
上次我们提到,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或有固定到期日,但其为发行人清算日且清算日不由永续债持有人决定的永续债,我们通常将其分类为金融负债。但也不是绝对。永续债作为兼具股、债特征的金融工具,如何判断其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还需要取决于清偿顺序和利率调整机制。
(1)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如果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则通常表明发行人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则更具有权益特征。
(2)在永续债没有固定到期日,但附有赎回条款,且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赎回或选择调升票面利率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判断其是否很可能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有封顶利率的限制,且限制较低,则发行人选择付息兑付可能性较小,不容易构成支付义务。
根据以上永续债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兼具股债特征的金融工具,其不同的发行条款决定了其在存续期间的会计分类。
2、存在或有结算事项的金融工具
假如某金融工具约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发行人需要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赎回该金融工具,则该类附或有结算事项的金融工具的面值部分应被划分为金融负债,理由是该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存在一定可能性(并非极其罕见),且不由发行人控制。
换言之,若上述或有结算条款为“若发生地震导致发行人超半数资产灭失(发生可能性极低),则发行人需要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赎回该金融工具”,则该金融工具合同的面值部分应被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理由是约定事项极其罕见,发生可能性极低,故分类时不需要考虑或有结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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