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4 10:03:04 来源:简单熊猫zlb
在证监会于上周五发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IPO预披露材料,这一世界最大代工企业正式向A股发起冲刺,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公司拟在沪市发行上市。今天我们来看看转贷业务是否会成为IPO的硬伤?
一、转贷是什么?
拟IPO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一般只愿意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只好“借旧还新”、“短贷长用”,转贷就这样出现了。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借款企业临时从外部筹措一笔资金偿还到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续贷合同,以借款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所签署的《采购合同》作为主要依据,以贷款银行受托支付为贷款的支付方式,即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之支付委托书,审核贷款申请人所列示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证明材料相符并同意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企业的结算账户划款至支付委托书中所列示的供应商账户中,且贷款用途主要为原材料采购或流动资金周转。由于供应商对于借款企业依赖性较强,为了配合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相关资金在到达供应商账户后即被转回至借款企业,借款企业再将该笔资金归还外部。
二、转贷有什么法律风险?
借款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编造虚假的经济合同,为了通过银行的贷款核查,有的竟要求供应商开具虚假的发票或是自开收购业务发票证明业务真实性。这样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发审委会提出什么反馈意见?
券商一般会辅导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前以增资的形式补足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对流动资金转贷业务完成规范和清理,进入报告期后不再发生资金拆借、代收代付及托付转贷等资金往来情形。
但也有一部分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还存在转贷的现象。这部分企业有过会的,如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过会)、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有过会);也有被否的,如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被否)。
那么发审委对转贷的现象的关注点到底有几个方面?列举如下:
1、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对账单与财务账簿的往来是否匹配?
2、借入资金的原因、用途,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支付情况,对应资金来源;
3、拆出资金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收取情况,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4、《三方债务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相关资金占用费实际收取时间;
5、供应商托付转贷的交易背景及原因;
6、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净额造成的影响;
四、拟IPO企业如何应对?
参考已过会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针对发审委的反馈意见,企业所采取的整改措施主要包括:
1、发行人已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2、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对之前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解除,明确双方均无相应的权利义务,今后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3、与银行协商变更支付方式,通过向银行申请自主支付方式获取借款。
4、加强资金支付计划及原材料采购预算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效率,使相关采购业务的货款支付进度满足第三方受托支付贷款的放款要求。
5、相关发票未抵扣进项,未虚增成本,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该事项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也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净额造成影响。
6、发行人就资金拆借情况分别与借入方、借出方签订了《资金占用收费协议书》,约定以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天数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7、对相关供应商进行走访并取得《确认函》,确认该企业与发行人除上述受托支付及原材料采购业务来往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8、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托付转贷,系为了补充经营流动资金。发行人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宁支行出具的《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支付贷款事宜的意见》,意见指出:“鉴于晨丰科技上述受托支付银行贷款转回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均已支付完毕,上述行为未实际损害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也未对金融稳定和金融支付结算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本行不会就此对晨丰科技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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