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2 17:55:31 来源:嘉维律师事务所
01国当前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
城投公司,即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包括信用债、ABS等,传统的城投ABS主要包括收费收益权类、保障房类,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兴城投ABS品种。
2020年之前,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企业主要集中在地产、建筑、制造业等行业(基础资产),城投公司鲜少参与。2020年开始,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有所加速。2021年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单数和规模同比均有大幅提升。根据可查资料,2020年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17单,发行金额为45亿。2021年,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39单,发行金额为156亿元。
2021年7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其中涉及城投公司融资的主要规定包括:(1)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分类管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融资管理。银行保险机构需根据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的查询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3)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15号文的发布对城投公司,特别是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城投公司的融资活动产生了较大影响。
从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逐月发行情况来看,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笔数在2021年7月达到高点之后,在随后几个月明显下降,这与15号文的发布时间吻合。根据可查资料,2021年7月单月成功发行了10笔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而2021年8月初至2021年末的五个月时间内,仅有9笔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由此可见,2021年8月以来,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放缓,但主体级别AA 及以上、未涉及隐债的地级市及以上城投公司仍有成功发行案例。
截至2022年3月末,从核心企业信用级别分布来看,核心企业主体级别为AA 的城投公司发行笔数最多,占比达到75%,其次为AAA的城投公司,占比为23%,AA的城投公司占比很少,仅查询到一单发行案例,为中金西部-陕西信用增进-供应链金融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核心债务人为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且有第三方增信机构提供差额支付,差额支付承诺人为陕西信用增进有限责任公司。总体来看,城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核心企业主体级别为AA 及以上,核心企业总体资质情况较好。
02城投供应链ABS交易结构及产品特点
城投供应链ABS基础资产一般为由原始权益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本质上是债权且可以会计确认)。应收账款类型主要包括工程类、贸易类、采购类、服务类及其他(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等)。其中,工程类为供应商向城投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工程服务等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贸易类为供应商向城投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货物而形成的应付账款债权。
城投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外部增信,一是作为共同债务人出具《付款确认书》,对子公司每笔应付款项进行付款承诺;二是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对ABS优先级证券的本息兑付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述增信方式决定了城投供应链ABS的偿付保障来自核心企业,在没有第三方差额补足或担保的情况下,债项的级别一般等同于核心企业的信用级别。
交易结构方面,城投供应链ABS多采用“1 N”反向保理模式,其中“1”为核心企业,即城投公司,信用水平较高;“N”为上游供应商,通常信用水平较低或信用水平差异较大。主要交易流程包括:初始债权人(即上游供应商)因向城投公司或下属公司提供服务、货物等从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初始债权人与保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同意保理公司将其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初始债权人及保理公司分别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在收到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出具《买方确认函》对基础资产进行确权。
城投供应链ABN和城投供应链ABS(证监会监管体系)交易结构基本类似,区别在于城投供应链ABN中通常引入信托公司作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和受托人(银监会监管体系)。保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保理公司将其合法所有的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予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
基于上述交易结构,城投供应链ABS主要有以下特点:(1)反向保理。城投供应链ABS中的保理业务通常在债务人(城投公司及下属公司)主导下开展,区别于由债权人(供应商)主导下开展的正向保理业务。(2)类信用债。如城投供应链ABS初始债务人为城投企业的下属公司,则初始债务人通常资质较弱。城投公司作为核心企业,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成为各笔入池资产的共同债务人,或通过提供差额补足对产品实现增信,因此债项的级别基本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这使得城投供应链ABS具有较强的类信用债特点。(3)储架申报,分期发行。由于基础资产同质性较高,各期交易结构相似,供应链ABS产品可采用储架申报,分期发行方式。(4)期限较短,到期还本。城投供应链ABS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为一年期及以下,还本付息方式通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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