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2 12:02:24 来源:财产法研院
当初相约白头到老,如今选择分道扬镳,大小财产算清,从此再无往来。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而且分割难度大的财产,比如公司股权、企业股份、股票、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需要当事人注意。
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禹翰解读
1.《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释疑。该条对夫妻在有限公司股权的侵害做出了规定,但适用范围有限制。一是该条款仅适用于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该公司股东,另一方在纠纷发生时并非公司股东的情形,如果夫妻均为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则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规定。二是该条款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虽然在公司登记时被记载在夫或妻一方之下,表面上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婚后的公司收益如何处理?夫妻结婚之前,一方已经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本金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应当作为婚后投资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婚后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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