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8 17:55:13 来源:金融界
财库[201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贷:国库存款
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弥补**基金收入不足从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资金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五、专项债券付息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资金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六、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支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支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七、通过年终结算扣缴专项债券本息费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三)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
借:上解支出――**基金
贷:与上级往来
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处理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上解收入――**基金
八、年终转账的会计处理
(一)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收入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上解收入――**基金
贷: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二)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支出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贷: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上解支出――**基金
九、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发行、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0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2018 今日中国财经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