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4 16:56:05 来源:泓创智胜
【编者按】:
2018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达到了1.35万亿,2019年规模大幅增加8000亿,达到了2.15万亿。
针对如此规模庞大的资金,如何监管和使用,国家层面目前只有一些纲领性的文件。各地区的资金规模从数亿元到数百亿元不等,针对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
专项债券资金如何管理?
根据我们服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经验,以及与各级地方政府的交流学习成果,我们就专项债券的资金管理也做了一些总结和分析。
一,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思路和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债券募集资金只用于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所约定的项目,是89号文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债券资金专款专用,也是审计、监督和检查的重要考察内容,并应以项目定期披露方式向债券投资者报告。
2.规范管理原则。项目单位开设债券资金专户,并与专户银行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可借助商业银行的专业经验和人力资源对债券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同时,项目单位选择开户银行时也应采用规范的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
3.接受监管原则。专项债券属于地方政府债券,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兑付。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定期报告和披露原则。债券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和结余情况,一方面应定期(暂定每年一次)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也应按约定的方式向社会进行披露。
二,做好债券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1.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要求项目单位开设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于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这是发改委监管的项目收益债券和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的通行做法,也是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的有效方法,有利于债券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持续披露。
临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内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及时归集到专户内。
一是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安全,二是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在资金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参考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 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
实际中存在债券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情况,此类项目,应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进度进行支付,无需再开设债券资金专户单独存放。
2.规范选择专户开户银行。
实施单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对选择开户银行标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主要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目前,各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普遍采用集体决策方式和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操作可行。
3.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
要求项目单位应与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项目单位在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开户银行履行部分监管职责,确保债券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违规操作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监督、审计及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及时备案。
项目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专户开设情况及协议文本。
二是银行监管。
要求开户银行在履约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时应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定期报告。
项目单位每年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专户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四是配合检查。
项目单位和开户银行应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五是及时披露。
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和结余情况。
可参考的纲领性政策和文件: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原文】: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
4.《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
5.《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文,以下简称89号文)
6.《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 28号)
7.《关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原文】:在债券存续期内,按年度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8.《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原文】: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9.中国证监会2015年印发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原文】: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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