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9 11:03:33 来源:泓创智胜
第四十九问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流程是什么?
根据2018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财库〔2018〕74号《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预先设定计划发行额区间,依据投标倍数等因素确定最终实际发行量的招标发行方式。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
弹性招标,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面向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开展,原则上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弹性招标发行时,实际发行量应当为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下限或有效投标量,以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计算投标倍数(以下简称投标倍数)。投标倍数超过1.1倍时,当期债券实际发行量为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投标倍数不足1倍时,当期债券实际发行量按照有效投标量和计划发行额区间下限孰低原则确定;投标倍数在1至1.1倍(含1和1.1倍)之间的,实际发行量确定规则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行选择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或者下限进行确定,并在招标规则中事先明确。
确定实际发行量后,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募满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或下限),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
对于采用弹性招标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债券资金对应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招标发行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分别按照计划发行额区间上下限披露项目信息,明确项目使用资金的顺序,或按照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披露项目信息,但实际发行量不是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时,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招标发行后及时补充披露计划使用资金的项目信息。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按计划发行额区间上下限披露的项目信息,都应当符合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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