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6 13:00:17 来源:用户85442444945
专项债券是国家发改委2015年开始推出的创新企业债券产品,2015年推出了6个专项债券品种,2016年推出了1个专项债券品种,2017年推出了3个专项债券品种,2018年至今,暂无新的专项债券品种。目前国家发改委专项债券已经有10个品种,详见表1:
表1 国家发改委专项债券品种情况
2015年专项债券产品推出以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2016年发行金额达到了1,099.90亿元。2017年以来债券发行金额有所下降,主要是监管及宏观环境影响,企业债券产品整体发行数量均在下滑。
图1 2015年-2019年10月专项债券发行情况统计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依托专项债券自身的优势,专项债券的发行数量和金额在所有企业债券产品中的占比呈上升趋势,详见表2。
表2 专项债券发行占比情况统计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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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债券名称中带有“专项债券”的企业债券品种,对于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和优质企业债券等特殊品种暂不梳理。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范围界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二)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使用比例
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2、放宽对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的要求
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3、债券批文有效期延长
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4、鼓励债券品种创新
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三)债券发行情况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自2015年推出以来就受到了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认可,具体发行情况如下表:
表3 2015年-2019年10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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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债券产品同时用于两个专项债券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大小确定专项债券的类型。
债券亮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是国家发改委推出的第一个专项债券品种,提高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比例,放宽对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的要求并延长债券批文有效期至两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一)战略新兴产业行业界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明确支持发行专项债券的行业如下:
1、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
2、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二)优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1、灵活设置债券发行方案
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2、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
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3、创新债券增信措施
专项债券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
4、丰富募集资金用途
允许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
(三)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放宽对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的要求
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2、开展债券品种创新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四)债券发行情况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自2015年推出以来,只在2019年发行了2019年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第一期),具体发行情况如下表:
表4 2015年-2019年10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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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亮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明确界定了支持的行业范围,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创新债券增信措施,允许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更为广发的资金资金,并进一步放宽了债券发行条件。
三、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一)养老产业项目界定
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二)优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1、支持长期限债券方案
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2、提高债券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
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3、创新债券增信措施
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4、放宽对发行人财务审计的要求
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三)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明确可以用于房地产项目中的养老服务设施
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2、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比例
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3、放宽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的要求
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4、丰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5、鼓励债券品种创新
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四)债券发行情况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自2015年推出以来,发行数量和金额呈下降趋势,具体发行情况如下表:
表5 2015年-2019年10月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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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亮点: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放宽对发行人财务审计的要求,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且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四、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一)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明确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项目中的停车场项目
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2、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比例
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3、放宽对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的要求
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二)优化债券方案设计
1、灵活设置债券发行方案
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2、创新债券增信措施
积极探索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
3、丰富募集资金用途
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
(三)债券品种创新
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四)债券发行情况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自2015年推出以来就受到了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认可,发行数量占专项债券发行总量的47.33%,发行金额占专项债券发行总额的50.23%,是发行数量和金额最多的专项债券品种,具体发行情况如下表:
表6 2015年-2019年10月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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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亮点: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可以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可以通过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进行债券增信。
五、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一)双创孵化范围界定
1、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2、“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二)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丰富发行主体
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发行双创孵化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双创孵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2、放松对于短期高利融资的限制
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三)优化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1、灵活设置债券发行方案
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2、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
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3、创新债券增信措施
积极探索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方式。
4、丰富募集资金使用方式
鼓励发债以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双创孵化项目或配套设施统一经营管理。
(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双创孵化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五)债券发行情况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自2016年发行数量和金额呈下降趋势,具体发行情况如下表:
表7 2015年-2019年10月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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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亮点: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明确了双创孵化的范围,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等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放松对于短期高利融资的限制,创新提出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方式。
六、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一)配电网建设改造范围界定
1、“配电网”是指通过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高、中、低压电力网络,其配电设施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组成;“配电网建设改造”是指企业投资新建配电网项目或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推进智能化升级。
2、募集资金用于电力需求稳定、未来收入可预测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及相关装备制造。具体包括:110千伏及以下城市及农村电力网络建设,其中城市地区可扩大至220千伏电网;配电网装备提升与制造;配电自动化建设;新能源接入工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电能替代项目。
(二)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丰富债券发行主体
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2、放松对于短期高利融资的限制
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3、延长债券批文有效期
项目建设期限较长的,企业可申请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确保企业发行债券资质在此期间未发生不良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优化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1、灵活设置债券发行方案
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2、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
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四)创新融资担保方式
1、允许配售电企业以应收售电款、电网资产收益权等为专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2、允许装备制造企业以对资质优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收账款为专项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五)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六)债券发行情况
自2015年推出至2019年10月底,暂无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记录。
债券亮点: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明确了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放松对于短期高利融资的限制,并将债券批文有效期延长至2年,创新提出了应收售电款、电网资产收益权的为抵质押的增信措施。
七、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一)明确债券发行条件
1、发行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2、转股债权要求: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3、债券申报核准:发行人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后,即可向我委申报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
在国家发改委核准债券前,发行人应完成市场化债转股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向我委提供相关材料,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4、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银行债权转股权项目(以下简称债转股项目),债转股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发行人可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债券资金既可用于单个债转股项目,也可用于多个债转股项目。对于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债券资金可以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5、债券期限:对于有约定退出时间的债转股项目,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债转股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到期一次还本。也可在实施期限基础上,设置可续期条款。
6、偿债保障:债转股专项债券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7、增信措施:债转股专项债券原则上应以转股股权作为抵押担保,如果该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应将变现后不低于债券存续期规模的资金用于债券抵押。对于债项级别为AAA的债转股专项债券,可不提供上述增信措施。
8、债券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可选择分期发行方式。债转股专项债券在银行间市场面对机构投资者发行。
9、发行方式:允许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0、加速到期条款:债转股专项债券应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如债转股项目的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由债权代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
(二)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委于2018年1月9日印发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对于部分发债条件进行了放宽:
1、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2、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4、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
5、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6、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
7、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8、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
9、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反馈后再行开展。
10、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对股债结合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报送总协议金额和拟最终增加的企业股权权益金额,并以后者作为债转股签约金额;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资金数额和企业股权权益增加金额;在协议所约定转股股权全部完成环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实际转股金额。
(三)债券发行情况
自2016年推以来,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8 2016年-2019年10月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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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亮点:《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专项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并放宽了部分条件,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
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范围界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二)明确债券发行条件
1、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2、PPP项目专项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我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中,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原则上应符合我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3、PPP项目运作应规范、透明,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程序。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应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体系,相关合同文件应合法、规范、有效,包含股东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收益来源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提前终止补偿等)、项目风险分担模式等内容。
5、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6、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应纳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
(三)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
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
2、放宽AA 发行人的审核要求
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 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要求:
(1)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
(2)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
(3)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付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
3、丰富债券发行主体
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
4、灵活设置债券发行方案
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人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债券存续期不得超过PPP项目合作期限。
5、延长债券批文有效期
PPP项目专项债券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债券发行时发行人自身条件和PPP项目基本情况应当未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1、PPP项目专项债券信息披露要求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债券发行前,按要求对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合同、项目入库情况、建设运营情况及本期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定期(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不少于两次)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或向投资者通报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运营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3)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发生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或通报。
2、完善PPP项目专项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1)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例如交叉违约条款、事先约束条款等),明确发行人或PPP项目本身发生重大事项时的应对措施。
(2)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出现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或PPP项目提前终止等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不利情形时,经债券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
(五)债券发行情况
自2017年推以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只在2018年发行了2018年江苏省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PPP项目专项债券(第一期)和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9 2017年-2019年10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债券亮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支持领域,细化了债券发行条件,放宽AA 发行人的审核要求,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债券批复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年,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九、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范围界定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是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业产业链条、培育更加丰富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更加高效的产业组织方式、构建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导向,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重点包括以下六类项目:
1、产城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培育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农字号”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等。
2、农业内部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农林牧渔结合、绿色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等。
3、产业链延伸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业向后延伸或者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为重点,建设农业生产性服务设施、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营销网点等。
4、农业多功能拓展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通过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业新的功能,建设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事教育体验、文化创意农业、农村生态康养和能源农业等新业态项目。
5、新技术渗透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重点,发展“互联网 现代农业”,建设涉农电子商务、智慧农业等项目。
6、多业态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同时兼有上述几种类型或者融合其中两个以上类型的项目。
(二)明确发行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以下所列条件:
(1)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鼓励通过保底收购价 二次分配、农民参股持股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2、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
3、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农业项目投资较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三)放宽债券发行条件
1、提高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
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丰富债券发行主体
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四)债券发行情况
自2017年推以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只在2019年发行了2019年江苏省无锡市锡西新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0 2017年-2019年10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债券亮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明确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范围和重点支持领域,细化了债券具体发行条件,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十、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一)明确社会领域产业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是指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质主体除外),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领域产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经营性领域配套社会领域产业相关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债券类型:
1、健康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群众提供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项目。
2、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
3、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建设教育培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生产直接服务教育发展的教学教具产品的项目。
4、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5、体育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综合体、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开发体育产品用品等项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户外、体育公园等设施建设。
6、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服务开发等项目。
支持企业发行专项债券,同时用于多个社会领域产业项目或社会领域产业融合项目。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收购、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相关设施,或扩大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二)明确债券发行条件
1、优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剧场等文化消费设施、文化产业园区、体育馆、民营医院、教育培训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2、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以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对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3、丰富债券增信措施
鼓励发行人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出让、租赁建设用地抵质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来源的项目,如体育场、电影院等,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项目建成后形成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将无形资产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
4、细化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
5、丰富债券发行主体
探索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用于社会领域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三)债券发行情况
自2017年推以来,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金额和数量呈上升趋势,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1 2017年-2019年10月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债券亮点: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明确社会领域产业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领域,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探索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设立特殊目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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