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9 18:53:52 来源:AiPO数据网
在港股招股书中经常看到"视乎发售量调整权而定"或者"视乎超额配股权行使与否而定"这样的字样。那么这两个权利到底有什么不同,今天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图片来自港交所,天保能源招股书
图片来源港交所,小米集团招股书
一、超额配售选择是什么?
超额配售选择权也称"绿鞋(Green shoe option)",因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此机制而得名。
总体来说,"绿鞋"是指发行人(新股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
首先,上市公司授予承销商以新股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的权利,即包销商有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注:该投资者为国际配售承配人)发售新股的权利;(只有在国际配售超额的时候才可以额外发售,国际配售认购不足即使有超额配售权也不可以额外发售)。
其次,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
选择1: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不行使超额配售权)
选择2: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行使超额配售权)
1..什么时候承销商选择不行使超额配售权?
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之后的价格低于发行价,承销商用事先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国际配售中超额发售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然后分配给提出超额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在这种情况下,承销商并没有增发股票,而是从二级市场上购买,所以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没有行使。
2..什么时候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权?
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价格高于发行价,承销商就要求发行人增发15%的股票,分配给事先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国际配售承配人),增发新股资金归发行人所有,增发部分计入本次发行股数量的一部分;承销商从中可获得额外佣金;
总的来说,超额配售选择权是通过人为调节股票上市以后的供需,若新股暴涨,人为增加新股的供给;若新股破发,人为增加新股的需求;由于超额配售权调节了供需从而实现稳定上市以后的证券价格,那么这就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机制:稳定价格行动。
3..稳定价格行动
在IPO的实际操作中,稳定价格操作人一般是排名第一的承销商,在上市之前往往会和大股东签订一份"借股协议",即从大股东那里借一部分股票来,数量一般与超额配股权相等,并同时买入相应的超额配股权。在招股期间,承销商往往会通过国际配售超额出售一部分股票。
上市之后:
当二级市场股价高于招股价,承销商便会行使超额配股权,要求公司向承销商发行新股票,用以归还借股协议借来的股票,(不行使超额配售权)。
当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招股价,承销商便会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用以归还借股协议借来的股票。此时由于承销商的买入,有利于二级市场股价价格上升,(行使超额配售权)。
由此可以看出承销商在选择是否行使超额配售权的过程中,同时起到了稳定股价的作用。
二,发售量调整权
看完了超额配股权,那么发售量调整权(size adjustment option )又是怎么回事?
据目前可以查到的资料显示,香港最早的关于发售量调整权的咨询出现于2003年。彼时,港交所根据咨询作出决定:上市公司有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售出发售量调整权,包括:
1.发售量调整权的增发股票数量不超过总发售量的15%;
2.发售量调整权必须于上市前行使或者失效;
3.公司/保荐人必须披露发售量调整权不是用于价格稳定行动;等等。
综上,可以看出与超额配股权不同,发售量调整权仅仅是为了增加集资规模而非用于稳定价格。
那么有没有公司上市时同时采用超额配股权和发售量调整权呢?虽然很罕见但是答案是肯定的,2013年12月,光大银行H股IPO时同时售出了超额配股权和发售量调整权,事实上光大银行H股亦是香港市场第一支采用发售量调整权的IPO项目。
最后风险提示:价格稳定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很多新股上市首日的换手率即可超过50%甚至更高,而超额配股权仅仅有发售股份数目*15%的额度,因此切勿将超额配股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唯一投资依据。
三、Q&A
Q:有稳定价格机制的股票是不是一定不会跌
A:不会,要看换手率,有时候换手率都超过15%了,那稳定价格也不一定能够稳的住。
Q:超额配售选择权一般在什么时候行使
A:在上市后的30天内,30天内不行使就会失效。
编辑: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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