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4 11:07:28 来源: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部分综合中国政府网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反恐法实施办法……5月1日,多部事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磅法律法规将施行。除此之外,包括机动车登记、电子烟管理、职业学校学生升学就业等全国层面的多部新规也将施行,一起来看看。
川渝协同立法又一成果
《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作为四川重庆两省市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5月1日,《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施行。
设置“协作机制”专章,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同时还增加了建立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的规定,明确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道路管理养护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加强养护单位维修养护时间和周期的协同,提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效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单位实施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作业。
根据条例,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禁止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9类行为,包括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等,明确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重庆的相关条例中也作出同样的规定。
多项举措全国首创
新修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施行
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下月施行,共9章106条。其中,有25项规定和做法均为全国首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公安部门。如规定公安派出所代表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新老业主委员会移交活动中拒不移交的违法行为、新老物业退出交接活动中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等。
此外,《条例》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问题,完善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针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不依法开展承接查验或者弄虚作假问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处罚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对物业企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处以罚款且2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等惩戒。
发挥乡村产业振兴示范引领作用
《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5月施行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5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对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园区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扶持保障、创建认定等作了规范,共有7章36条。《条例》明确了园区建设管理机制。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园区建设中的职责,界定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能界限,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园区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实现了权责明确。
《条例》突出了园区粮食生产导向。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从制度上保障良田粮用和粮食生产。同时,明确园区“考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产业分类制定”,既保障粮食园区发展的规模水平,又推动形成合理的园区产业结构。《条例》明确了园区扶持保障政策。规定了“对符合规定的现代农业园区,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投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推动人、地、钱、科技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明确保障园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经营主体应当优先为园区内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四川省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 5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作为西南片区首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配套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反恐怖主义工作法治化建设迈入一个新台阶。《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我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社会参与的“大反恐”治理格局,破解制约我省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瓶颈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养护资金、养护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和省、市、县养护资金投入具体要求;明确各地应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实施养护工程,并对养护工程设计和审查、质量安全监管、验收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日常保养和小修作业具体内容,鼓励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养护,明确各地要健全管养队伍,强化路产路权保护和路域环境整治;同时,要求各地扎实开展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强化结果应用。
全国层面有哪些新规将施行呢?
用人单位不得对职校毕业生设置就业门槛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将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
此次修订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地名管理将更科学、更明确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从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
一是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5月底前在北京、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二是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是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四是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五是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水果口味电子烟将禁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管理办法同时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依法从严惩治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筑牢法治后盾。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全面调查,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增处罚条款,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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