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1 19:52:44 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 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19-043
债券代码: 122187 债券简称:12玻纤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17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17日
摘牌日:2019年10月17日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7 日发行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2年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玻纤债
3、债券代码:122187
4、发行总额:12 亿元
5、债券期限:7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为 5.56%,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8、起息日: 2012 年 10 月 17 日
9、付息日: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17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2013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0 月 17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2019 年 10 月 17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2017 年 10 月 17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2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6%。每手“12玻纤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6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每手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55.60元(含税)。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6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17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17日
4、摘牌日:2019年10月17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玻纤债”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 669 号
联系人:沈国明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 669 号
电话:0573-88181888
传真:0573-8818109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31450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项目主办人:吴书振、赵启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608451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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