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8 13:01:34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职慧 文俏骄
#金融创新 #绿色经济 #金融科技
序言
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30·60目标”——我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低碳、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目标。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转型使得绿色金融需求持续扩大。在已有的绿色金融体系中,绿色债券是发展最早也是目前最成熟的绿色金融产品。
本文从国内市场出发,阐述绿色债券的市场发展、监管体系、产品特点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等,协助市场参与者了解该金融工具。
一、绿色债券的市场发展和结构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提出一系列的鼓励措施,包括提出比照适用“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发行绿色债券、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等政策。从此,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发展至今,我国的绿色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之一。仅2020年,我国境内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已达到2165.82亿元,参与主体增至155个,发行数量达220只,[1]包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公有或私营企业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以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多种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和其他商业票据、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丰富的发行主体和多样的发行行业,使得我国绿色债券结构更加稳定,也促成了绿色债券在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绿色债券的监管体系我国针对绿色债券监管的基本规定包括《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其主管机构也发布了不同指引和规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等等。具体绿色债券的监管体系建制如下:
三、绿色属性的认定原则与普通债券相比,绿色债券特点在于其独有的绿色属性,但其中的“绿色”如何定义?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在2015年就编制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发行用途与项目范围。经过多年的实践以及向国际市场的学习,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共同编撰并印发最新《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下称“《目录》”)。新的《目录》为发行主体提供具体指引,为审查单位提供确定标准,也为投资者提供明确方向——现阶段绿色债券发行均须说明其项目内核与《目录》所列项目的一致性。
四、绿色属性的具体体现实践中,对绿色债券“绿色”属性的考核涵盖了债券发行和存续的各个阶段,具体反映在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资金使用监管以及项目跟踪四个方面。
(一)资金的专一用途
如前述,现阶段境内发行绿色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专门用于支持绿色项目,具体的项目方向须符合《目录》所列明的6项绿色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
另一方面,鉴于我国处于绿色债券起步阶段,政策向鼓励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倾斜,主管机构也对绿色债券的资金用途也做出一定让步,允许在有限范围内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等“非绿”用途。如《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允许使用50%的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上交所及深交所的公司债发行指引中,进一步要求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总额的70%。[2]
需要重视的是,绿色专项用途也是绿色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根据市场的调研,79%的受访资产管理公司表示,他们仅会购买发行时明确将资金投向合格绿色项目的绿色债券。[3]发行人应在政策尚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完成自身的转型,减少募集资金在绿色专项用途外的比例。
(二)项目的专项评估
目前我国未建立成熟的绿色认证体系,国内发行绿色债券未强制要求进行第三方评估认证,但各类绿色债券发行仍需就是否与《目录》范围内的绿色项目匹配进行说明,说明可以由发行人自行在募集说明书阐述;如项目是不容易识别的,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绿色项目,申报发行时应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于此同时,各类发行市场已在积极引导发行人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发行的绿色债券进行评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已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及业务开展提出要求。
绿色债券市场中, 发行人通常采用的外部审查类型包括第二方意见(Second party opinion或SPO)以及绿色债券认证(Green bond assurance)。相信未来,我国也将采取国际主流的专项论证方式,将独立绿色认证作为发行条件之一。
(三)用途的专门监管
与普通的债券存续期监管要求一致,已发行的绿色债券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监管制度,但绿色债券侧重资金绿色专项用途。目前主流的监管方式为“专户专用”监管,监管方可以由监管行、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担任,且发行人对债券权利人有相应披露义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是绿色债券在存续期间绿色属性的保证,也是绿色债券可持续取得市场信赖的基础。
(四)存续期跟踪披露
存续期内,发行人还有义务对绿色债券的绿色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跟踪披露。包括深交所、上交所的绿色债券指引在内的多个发行指引均要求,发行人在绿色公司债券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同时,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
我国已在积极探索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今年4月中央结算中心旗下的中债研发中心便发布了《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努力实现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量化,为未来绿色债券跟踪披露和考核评估标准化打下基础。有了成熟的披露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体系,未来绿色债券将得以更稳定的发展。
五、希冀与展望综合来看,绿色债券基于其与一般债券的不同,以其绿色标签吸引到更多市场投资者,帮助投资者平衡资本收益和环境效益,一定程度实现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对冲气候政策风险。同时,绿色债券又得益于其债券属性,受股票和能源市场影响较低,相较于其他投资产品而言风险也较低。投资者将多种投资进行组合时,分散了投资风险,提升了投资稳定性。对于发行主体而言,绿色债券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多元化,在提供绿色项目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发行人企业转型的内部动力,增强发行人的市场声誉。这一“双赢”的效益使得绿色债券受到市场青睐。
现有的多种考核和监管,都是为了确保绿色债券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不丢“绿色属性”。无论是“贴标绿”还是“实质绿”,标准的发行和监管制度可以减少投资人的尽调投入,降低市场发展阻力,促进气候相关投资的增长。在未来,我国绿色债券标准仍需努力实现与国际标准一体化,使“可投资的绿色资产与项目”与国际市场接轨,吸引如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UN PRI)组织内更注重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投资人,提升国内整体绿色投资意识,让融资方与投资者共同完成“低碳转型”,更好地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实现“碳中和”目标。
[注]
[1] 文章:《2020年中国绿色债券发展概况及特点》;作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来源:野望文存<网址: https://finance.yiewan.com/news-id-113162.html>。
[2]《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明确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如公司为绿色产业领域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
[3]文章:《中国绿色债券市场2019研究报告》;作者: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和中债研发中心联合整理发布;来源:中央结算公司·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bond.com.cn/cb/cn/yjfx/zzfx/nb/20200629/1547316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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