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 质押的四个注意事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srm采购管理系统有什么意义 「采购erp系统是什么意思啊」 证券中期策略会「战略变革的主要方式」 债权信用评级「债券评级标准」 经济周期对债券的影响「可转债轮动策略」 城市更新项目融资「项目新增资金筹措方案」 中信集团为何增持中信证券「张佑君 中信证券」 央行调低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15%是多少」 俄罗斯央行上调基准利率「2020大额存款利率」 债券通推出时间「1月14日有打新债券」 债券北向通和南向通「今日债券申购代码」 2021年江苏省地方债发行「新发行国债」 10月18日美国债券「总结回顾2019展望2020」 抗击新冠疫情的黑科技「加强版新冠疫苗」 今天背单词了唛「每天背10个单词」 上海公积金笔记「上海公积金基数」 我买的基金过年期间有收益吗 你了解你的基金吗知乎「基金过节会没收益吗」 中等收入家庭如何买房「工薪阶层买房」 成都经开区首家军工企业成功上市公司「军工上市公司」 新手买房如何避免被坑「买房有哪些坑需注意」 票房如何分配「分析逻辑」 苹果公司发行债券「苹果澳门发售价」 欠债不想还「老赖不还钱怎么办」 转型低碳经济 印度将发行33亿美元的主权绿色债券基金「中国绿色债券」 克扣工资能报警吗「老板恶意扣工资可以报警吗」 今日港股为什么大跌「港股博 股票暴跌」 海外债券暴跌「中国外债余额与外汇储备」 建信债券基金「建信纯债A」 德国房贷利率2019「房贷利息太高了吧」 银行体系中存在的风险「中国的银行正在稳步地进入」 万得风险监控「被风控了」 审计与纪检监察融合「审计转型」 欧美利率共振上行的定量测算「计算网贷利率」 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增强债券基金风险」 南京银行资管部总经理失联「股票出售资产是利好还是利空」 打新和可转债「可转债打新哪个时间段中签率高」 纯债基金10年平均收益「历年收益最好的一只纯债基金」 不良金融债权受让人是否主张利息「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债权」 农行上海市分行成功发行绿色债券了吗「农行今天发行的债券」 森源电气28亿款能不能收回来「森源电气财报」 为什么可转债打新也会亏钱 「我买可转债亏本的经历」 大成基金3只产品荣获金牛奖有多少钱「七获金牛奖」 国微发债中签「申购转债就是坑」 可转债套利方式「可转债转股套利技巧」 鹏鼎控股 股价「鼎晖投资焦震」 理财产品固收打底「固定收益净值型理财」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公示「鹏扬景兴混合a」 国债发布公告「2019年12月国债」 今年要提高专项债券「企业稳增长」 泛海控股回购股份「600308 华泰股份」
您的位置:首页 >热点 >

应收账款 质押的四个注意事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2022-12-14 13:59:02 来源:用户110437054523

朱屯粟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文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就“应收账款”质押注意事项做简要分析。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真实性确认的效力

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故质押合同等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基础合同等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质权人应当及时向基础合同中具有金钱支付义务的债务人核实、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后,不得再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二、未经债务人确认时,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为一般债权,相比较于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担保物,虚假出质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法院判决质权人对涉案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时,均以该应收账款真实有效作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应收账款质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质权之时,质权人应就现有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存在着质权人与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三种类型。

质权人与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的,质权人当然不可就此虚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保理合同中此类情形处理规则,即只有当质权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时,债务人无需承担责任。

在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与质权人难以知晓,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质权人应就应收账款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应收账款质权行使中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律意义

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应收账款出质与应收账款转让在性质上均属权利人处分其应收账款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质权设立通知后,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接到应收账款质权设立通知前向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履行可以对抗质权人。

四、未来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行权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3号指导性案例指出,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六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吸收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内容,确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未来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并就质权行使方式作出规定,即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有权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朱屯粟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今日中国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