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1 13:59:36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月26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发行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包钢03",代码为"122342"。
3、发行主体: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3年期。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9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8%。
2、每1手"13包钢03"(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84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8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1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联系人:刘金毅
联系电话:0472-2189518、2189523
传真:0472-2189510、218953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项目主办人:吴东强、辛志军、赵?一
电话:010-5902 6600
传真:010-5902 667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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