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2 19:56:13 来源:市川新田三丁目
有的债券在发行的时候包含发行人可在每年规定好的固定赎回日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赎回价提前赎回已发行的债券,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债券存续期限比较长,利率水平存在下行的可能性,在利率水平已经明显低于当初发行利率的情况下,发行人为了节省融资成本而提前赎回尚未到期的债券,然后以较低的利率水平重新发行债券。
由于此类债券最终到期日是确定的,但是否提前赎回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发行人手里,投资者只能通过市场条件的变化预测发行人是否会真的进行赎回,因此债券的定价与普通的债券搜索不同,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一只附有发行人可提前赎回条款的债券基本要素如下:
付息频率=复利贴现的频率
2
债券面值
100
票息
6%
提前赎回情况下的到期收益率
6.50%
最终存续期限
10
关于可提前赎回条款是这么规定的:该券如无提前赎回,最长存续期限为10年,发行人在前5年无权提前赎回,第6至第10年有权在付息日提前赎回,发行人在赎回的时候会向投资者给与相应的利率补偿,见下表。
此时已是该券发行后第四年的付息日过后次日,一投资者准备买入该券,鉴于市场利率水平正在趋势性下行,判断发行人将于存续期第八年的约定赎回日赎回该券,因此实际持仓期限应为4年,此时市场上的债券收益率水平为6.5%。该券应如何定价?按照赎回条款的规定,该券的面值为100,发行人在存续期第八年的约定赎回日赎回该券的价格应为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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