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2 18:53:56 来源:周到客户端
为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8月30日盘后,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在沪深交易所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是明确各方机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发行可转债并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可以转股。每 3 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不得多于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转股情况等要求。
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债试点衔接事项。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按照《实施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便利民营企业发展公司债,证监会2019年7月开展创新创业债券试点。到今年7月底,一共发行创新创业债券58只,发行金额82亿元,平均发行利率6.1%,其中7家创新创业公司(全部为民营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平均融资利率4.9%。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股债结合方式,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证监会称,《实施办法》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非公开发行可转债是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缓解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也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退出渠道,增强市场吸引力。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三板实现发展。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2018 今日中国财经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