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7 12:00:39 来源:中金网
(原标题: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上限上调至18100元)
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对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其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上调至18100元,较2015年度上调92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
本次基数调整对象为今年6月30日前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进行基数调 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7月1日起执行。公积金汇缴托收单位在规定时间未主动办理基数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进行调整。中金网6月24日
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 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调整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至18100元;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与2015年度保持不变, 具体为常州市区(含武进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1590元。 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180元。
据悉,今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单位和职工各12%。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对于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我市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如果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或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区分借款人性别、住房类型、贷款用途等要素,统一延长至主借款人不超过65周岁,但最长贷款年限仍为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此次提取政策调整后,将提取对象由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职工和新就业大学生放宽至无房职工,最大程度帮助更多职工解决租房难题。提取额度也同步做出调整,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每位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9600元。在提取时,公积金中心会以直联方式,将提取资金直接打入职工的银行借记卡上。
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化。对于租住公租房和廉租房的,职工只需凭当年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即可;对于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只需授权公积金中心向房产信息登记部门查询本人和配偶的无房情况即可,无需提供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同时做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避免职工来回奔波。
今年从国家住建部到省住建厅,都要求各公积金中心放宽提取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等。与此同时,随着政策宣传的深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已有100余万名职工建缴了住房公积金,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诉求也不断增多。
关于开展常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100元;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与2015年度保持不变):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590元。
3.缴存比例。
2016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
5.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6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1.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或拨打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开通单位网上业务手续。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单位在规定时间未主动办理基数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进行调整。
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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