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18:53:47 来源:四川在线
从去年下半年至今,为保障乐山职工刚需购房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让住房公积金灵活利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连发布多条新政,完善旧规定,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实惠。近日,为了让职工们更好地了解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取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有关公积金的热门问题,对此进行了一一的解答。
委托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网友“世界大同”:去年公积金中心出了便民政策,我们不用每年到柜台派对办理支取,是真的吗,那咋还贷款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2014年7月我中心出台《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解除了职工往返到中心办手续、复印资料的跑路之苦。截至今年5月底,已经累计签订《委托扣款协议》9939户,代扣户数3464户、4339人(次),代扣金额6526万元。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在正常还贷的职工,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乐山城区正在正常还贷的职工,签订“委托协议”请一定到市政务中心三楼的公积金窗口办理。区县正在正常还贷的职工就到当地的公积金窗口办理。
第二种是正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可在办理购房贷款申请时,一并在窗口柜台办理签订“委托协议”。
在签订了“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后,职工在整个协议履行期间不能、也不用再到公积金柜台办理还贷支取手续了。
每年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金额,以上一年借款人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上限(以元为整数)提取,如果委托方(还款人)的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委托方(还款人)需自行补足并按时还款;每年的自动提取金额不作为下一年还款额度的标准,不足部分由委托方(还款人)自行补足。如因委托方(还款人)未及时补存差额到还款账户中,造成的还贷逾期及罚息等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还款人)自行负责。
可贷金额上限和贷款年限大幅提高
网友“难得难得”:我家在金口河区山村,是农村户口。这些年我工作存了一些钱,想在乐山城区按揭买房,请问农村户口进城买房的,公积金政策对我这类情况有没有优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首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购房贷款不收取职工任何费用(从2007年起执行)。
其次,从去年10月30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多项便民政策。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单职工购房贷款最高申请金额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乐山市职工首次购房最长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但实际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允许乐山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户,在购买乐山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时按首套房利率政策执行。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结清前一次公积金购房贷款后,若无其他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利率。
另外,从今年4月1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十一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网友“随便说点”:我认为住房公积金政策应该更人性化,不能只有买房才可以提取,这让不买房的人拿住房公积金就没什么用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首先得解释一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不同于职工的普通个人资产,是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根据重新修订出台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15】2号)规定,以下情况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8、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拆迁改造住房时需补缴房款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无新单位接收的;非公企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1、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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