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4 15:56:47 来源:常州发布
重 磅 消 息!
今天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次调整
将充分体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支持首套、限制二套、停止三套”
的政策理念
通知明确
2021年10月18日起
●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暂停商转公贷款
●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保障性、互助性的优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1.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月均账户余额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贷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40,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10。配贷系数将根据房地产市场以及信贷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告。
2.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按相应计算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
二、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确定恢复时间并及时对外公告。
三、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使用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据了解
本次贷款额度计算规则调整后
同等条件下
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刚需职工
所能享受的贷款额度基本不变
但有购房类使用记录的非刚需职工
贷款额度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经测算,以夫妻2人月缴公积金1700元为例,如果均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在新旧规则下5年后都可以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但如果有一人或两人有购房类使用记录的,5年后旧规则可申请60万元贷款,新规则只能申请51.85万元贷款,降幅14%。
此外
本次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后
哪些途径可以测算贷款额度
已经申请的商转公贷款怎么办
……
具体政策解读来了!
一起来看看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1.调整后的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月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符合贷款条件的多个贷款申请人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市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40;有一人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10。据测算,按60个月的月均账户余额
40倍测算的可贷额度与调整前按账户余额测算的可贷额度基本一致。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按相应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
2.为什么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答: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情况作出的决定:一是贯彻“房住不炒”的房地产调控精神,发挥住房公积金“自助积累、互助融资”的政策理念,倡导缴存人理性住房消费观念,有效防范以往存在的短期突击缴存突击贷款情况的发生。二是符合更加科学精准的管理运营的要求。根据住建部的相关规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因素。通过缴存时间与账户缴存资金相结合,算出的账户平均存储余额更加科学公平。
3. “月均账户余额”如何计算?
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从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每月月末账户余额之和除以60,得出月均账户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多个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4 .为什么选择60个月计算月均账户余额?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量中首次贷款的占85%,通过对存量贷款数据分析,贷款申请人从缴存至首次申请贷款的平均间隔在60个月左右,所以按60个月计算月均账户余额,最大程度保障贷款申请人贷款权益。
5.如何理解“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答: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角度考虑,结合调整前的贷款额度计算规则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要求,调整后的额度计算规则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计算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如果超过,则按较低值测算贷款额度。
6.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什么?
答: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偿还贷款提取记录。
7.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怎么界定?
答: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8.调整后异地贷款与本市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有何不同?
答:在本市缴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计算,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多个本市缴存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在异地缴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计算,多个异地缴存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本市缴存人与异地缴存人共同申请贷款的,按相应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再累计计算,累计后可贷额度不超过60万元。
9. 补缴金额、提前汇缴金额可否纳入计算月均账户余额?
答:通过合规途径补缴的金额和提前汇缴金额可计入入账当月的月末账户余额,从入账当月起纳入月均账户余额计算。
10. 缴存人现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
答:缴存人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异地缴存资金可计入资金入账当月的月末账户余额,从入账当月起纳入月均账户余额计算。
缴存人不符合异地转入条件或暂未转入,异地缴存时间与我市缴存时间未中断缴存的,异地缴存时间可与我市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异地缴存金额不纳入月均账户余额计算。
11. 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未满2年、申请贷款6个月之前有断缴等情况,这些影响贷款吗?
答:不影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未“连续缴存满2年”、申请贷款6个月之前有断缴等情况的,不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但贷款申请人仍需满足在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住房公积金。
12.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现役军人配偶申请贷款的,额度计算规则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现役军人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人均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享受的支持政策保持不变。
13. 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测算贷款额度?
答:1.电话咨询人工测算,服务热线:12329。
2.中心柜面咨询,由柜面工作人员帮忙测算。
注意:后续将陆续可在“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网址:http://www.czgjj.com)实现自主测算,请持续关注。
二、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
14.为什么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一是应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需要。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始终高位运行,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导致贷款轮候周期不断拉长,群众反响较大。
二是保障无房刚需缴存人的需求。商转公贷款是将已经购得房屋的商业银行贷款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来说,不存在必须通过发放贷款资金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尚未获得刚需住房缴存人的购房融资需求。
三是借鉴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做法。海南、淮安、镇江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应对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纷纷停止了商转公贷款,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平稳安全运行。综合考虑,结合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暂停商转公贷款政策。
15.已经申请的商转公贷款怎么办?
答:本通知执行前公积金中心已经受理的商转公贷款不受影响,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已经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客户,请尽快还清原商业贷款,并在2021年10月15日前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16.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以办理还商贷提取吗?
答:可以。具体提取方式有以下两种:(1)每年提取一次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商贷月还款额(以商贷主借款人征信报告查询结果为准)的12倍;(2)商贷还清后提取,提取金额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具体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可以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咨询,也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17.商转公贷款政策是否会恢复?
答:会恢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确定具体恢复时间,届时将及时对外公告。
三、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执行。
18.为什么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
答:2019年国家审计署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报告指出,该类提取情形超出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范围,要求各地公积金中心落实整改。根据审计意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决议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职工因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职工因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确实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9.调整后的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2021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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