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3 11:01:55 来源:南宁新闻网
昨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提取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政策明确了哪些规定?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提取管理办法》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提取的范围和条件、提取频次和额度、提取材料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提取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积金提取范围,规定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种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本人或本人的父母、配偶、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同时还规定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种情形,包括:离退休、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达规定时限且未继续缴存、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明确了异地房提取范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提取管理办法》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需求,对非工作地、缴存地或户籍地的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了限制。
对于广大职工关注的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类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提取管理办法》明确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销户提取类型,可全额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缴存余额。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大疾病两类特殊提取的提取额度分别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和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提取管理办法》以诚信为基础,规范提取业务的办理和审核。提取业务办理采取“承诺 授权”的方式,职工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签署提取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经过职工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职工提取相关信息,进一步减少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
加大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常秩序。明确了对职工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或虚构事实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惩戒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在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记载不良信用记录、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提取行为、责令限期退款、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3至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以及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 (记者尹海明 通讯员罗莹 )
●相关问题解答
问:张三在南宁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户口在桂林市,若张三在北海市购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购房地为张三工作地、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其中之一的才可以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即张三在南宁市或桂林市购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张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张三的父母能否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例如张三购买商品房首付款为20万元,张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8万元,则张三按规定以购房原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后,其父母也可就张三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超过12万元(已支付的首付款20万元减去张三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8万元)。
问:拥有多套自住住房且都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吗?
答:不能。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问:张三于2021年10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021年11月是否可以离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张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个人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即张三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在2022年4月申请销户提取。若张三到其他城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则可向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自助办理。
问:张三申请还贷提取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两个月的情况,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申请还贷提取时,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还款情况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金和罚息后才可申请办理提取。
问: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渠道有哪些?
答: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已实现“全城通取”,职工可就近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职工也可注册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账号,然后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微信网厅以及爱南宁APP和支付宝APP的公积金服务等四个渠道,零材料自助办理离退休销户提取、离职销户提取、租房提取、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等提取业务。
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汤洁葵
(作者:尹海明 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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