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0 10:04:00 来源:亳州发布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6]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2年。
二、核实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纳入工资总额,每年可补缴一次住房公积金。
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纳入工资总额,每年可补缴一次住房公积金。
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口径计算。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亳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下调个人月缴存最高限额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从2100元下调到1400元。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落实住房提租补贴政策
从2016年5月起1日,参照《安徽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行管[2004]80号),我市执行住房提租补贴政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比照执行。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责编: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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